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13日。
被告吕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1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53岁,。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胡某宇,现年6岁。结婚十年来,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2009年春节前,被告纠集其姐姐、哥哥以原告有外遇为由,毒打原告,逼原告违心写下保证书。2009年2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但被告随即反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酌情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对家庭都到十分珍惜,2002年孩子胡某宇的出生,给家庭带来了无限的欢乐,家庭生活幸福甜蜜。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第三者赵某插足所致。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及离婚协议各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及双方对离婚问题已做过处理。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承诺书一份;陈XX、蔡XX、何XX证明各一份;彩信及信息内容若干张;银行存款回单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有外遇的事实。2、存折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收入情况。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某宇.2008年12月,双方因故打架后,原告离家不归。2009年2月28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离婚。庭审调解中,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不变,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一词,致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家庭的和谐不仅是夫妻双方个人的幸福,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谐、稳定和发展。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一男孩。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是双方不信任的结果,此事虽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之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介震
审判员曹存厚
审判员兰群礼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徐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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