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水初字第105号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户兰军,安阳县水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燕冰,安阳县曲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199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1993年8月11日被告生一女孩袁某,2003年生一男孩袁某。婚后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因此经常生气。2007年5月25日被告怀疑原告与本村一女商店主有关系,叫娘家人将原告打成轻伤,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2006年原被告新建五间两层楼房,婚后购买长安之星面包车由被告控制。2008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念及子女主动撤诉,但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x元子女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平分,x元债务均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完全是原告与第三者非法同居造成的。原告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后,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将遭遇车祸所得赔偿款用于建造楼房,同时被告为建房需要借用亲戚大量外债。长安面包车是原被告租用被告妹妹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多次保证不再与第三者保持来往,同时表示违反则无权抚养子女。被告为家庭生活开支外出务工遭遇车祸,身体残疾,原告如离婚,应给予被告x元经济帮助。原告起诉离婚有悖于社会道德规范,被告为家庭完整和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原谅原告过错,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袁某,现就读高中。2000年12月11日被告杨某某外出务工遭遇车祸,造成终身残疾。2003年原被告又生一男孩袁某。原告多次向被告保证不再与其他女人保持来往。原告2008年曾向法院提起离婚,后主动撤回起诉。婚后双方建造两层五间楼房,婚后无债权债务。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照片四张,被告提供保证四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摩擦在所难免。现子女正处学习关键阶段,夫妻二人应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子女,可见原被告家庭观念较重,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袁某某起诉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亮

代理审判员祝晓涛

人民陪审员赵颖男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卫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