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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沈民初字第29号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新士,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治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代理人贾全文和被告郝某某及代理人张新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7年3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感情不错,后外出打工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被告经常辱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郝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与原告的感情不错,并未彻底破裂,请求和好,如原告坚决离婚,自己也同意,儿子应由自己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2年正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农历12月28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07年3月8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取名郝某宇。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不错,后因性格不和常生气吵架,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另查明,原告张某某的婚前财产有:TCL21寸彩电、金维科VCD、洗衣机、组合音响各一台,四高五低组合柜、沙发、组合条几各一套,木柜一个,被子12双,单子16个。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河北省文安县X镇富管营行政村的木材加工厂一个,共同债务有8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真正建立起夫

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张某某的婚前财产属其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夫妻都有抚养教育儿子的义务,为有利于其儿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儿子郝xx应由被告郝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负担抚养费用。原告张某某请求对儿子有探视权,同意“共同财产归被告郝某某所有,债务8000元由其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郝xx由被告郝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负担抚养费x.60元(按2008年农村居民收入3261.03元的25%计算14年),限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原告张某某对婚生儿子郝xx有探视权。

四、原告张某某的婚前财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五、共同财产归被告郝某某所有。

六、债务8000元由被告郝某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治中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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