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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f被控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f(绰号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梧州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X路X号602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同月22日由梧州市公安局蝶山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f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f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被告人梁f为赚取利润,从一个叫“肥佬陈”(另案处理)男子处购进淫秽光碟后,在本市X路新兴里X号宿舍背面地下对出空地以摊档形式出卖淫秽光碟从中牟利。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梁f在上述经营地点将两张淫秽光碟出售给莫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收缴梁f所持有的光碟243张,莫某文所持有的光碟3张。经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收缴梁f持有的243张光碟中有222张属淫秽物品,莫某某所持有的3张光碟中有2张属淫秽物品。被告人梁f从贩卖的淫秽光碟中获利70多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f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f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f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f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管制期限,从管制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淫秽光碟一批、赃款195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静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孔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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