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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县民初字第833号某某某与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X镇X村罗家组。

被告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县X镇X村味家咀组X号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1日进行了调解。某某某于2000年3月15日向某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年息1分,后某某某仅还款1000元,余款本金及利息x元一直未还,原告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某某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某借某某本金及利息x元,由被告某某某于2009年中秋节前付5000元、于2009年农历小年前付5000元、于2010年端午节前付5000元,余款3000元,原告某某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某某某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按借款本金及利息x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某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汤伟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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