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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1599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金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要求枚某某迅速偿还欠款x元。2009年2月4日,枚某某向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枚某某欠款x元整,于2009年3月4日付清,并有当地村委会到场认可。后枚某某仅向张某某偿付了1050元,再未偿付,张某某多次催款未果,于2009年8月25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枚某某自愿偿还原告张某某欠款人民币x元,此款分别于2009年9月29日前偿还3000元,于2009年11月30日前偿还3000元,余款4000元于2010年1月29日前全部付清。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沈金勇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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