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冯成兰介绍于1993年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3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开始我们夫妻关系还好,于1994年11月3日(农历)生育女儿王××。在2006年秋,被告为和我母亲发生厮打,并将我母亲打坏,我舅舅得知后去看望我母亲,被告还不停的骂我母亲,我表妹制止,引起双方打起来,之后被告父亲把她接去北京,我多次去北京接她可她都不给面见。2009年被告回妈家过年,我和村干部去接她,她也不回来,不愿与我和好,并要求和我离婚。在我准备到民政离婚,她又一走了之,并对家庭不尽任何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女儿自愿随我生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3月8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于1994年11月3日(农历)生育一女儿,取名王××。2006年秋,被告由于与原告母亲发生矛盾,并发生厮打,原告的舅舅得知此事前去看望原告母亲,其表妹为制止被告谩骂原告母亲,双方发生厮打。之后被告的父亲将被告接至北京,原告多次去北京接被告,被告始终不给面见。2009年被告回妈家过春节,原告得知后便与村干部同去接被告,被告不愿再与原告和好,并要求离婚。该事实有证人丁守俊、丁文海到庭证实。另外,本村村民多人证明被告李某某从2006年9月于原告王某某分居,双方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其本村村民委员会,当地派出所均能证实。

另查明,所生女王××递交书面意见,若父母离婚,自己愿意同父亲王某某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在陈集乡X村建有砖混平房二间。原告提出没存款没债权,只有银行贷款x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加之原告又未到庭进行质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只能是一般的夫妻家庭关系,特别是家庭出现矛盾后,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加之被告家人的介入,让被告去北京并不与原告联系,当原告和别人同去北京接原告时,被告采取不理睬,不给原告面见,使夫妻关系渐渐淡化,特别是在被告回家乡在妈家过春节时,原告及村干部去接被告,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和好,且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又改变为等孩子毕业后才解决婚姻问题。原告提出被告现在和他人同居生活,并以拖延时间达到惩罚原告之目的,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但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不与原告联系,也不尽任何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由于原告是第一次诉讼,加之被告未到庭应诉。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的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其君

审判员蒋耀东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小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