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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固民再初字第4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系陈某甲父亲。

委托代理人冯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传英,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某甲与被申请人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9日作出的(2004)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乙以陈某甲患有精神病、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再审判决,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0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2009年8月31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强、被申请人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廉某某与陈某甲于1994年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并于1995年农历9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廉某某遂外出务工,双方自2002年元月以后分居生活。还认定,双方婚后财产有砖混平房三间、门楼两间、一台电视机、一台手扶拖拉机、一台收割机。原审调解:一、廉某某要求离婚,陈某甲同意,依法准予。二、家庭财产归陈某甲所有,廉某某应得的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三、婚生子陈某由陈某甲抚养,再由廉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于接调解书时一次付清(已执行)。

再审申请人陈某甲的申诉理由,2004年9月受固始县公安局委托,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陈某甲为混合型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2005年5月固始法院无视申请人的精神疾病,在申请人的监护人及家人均不知晓的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故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廉某某辩称,在调解时,没有证据证实陈某甲患有精神病,故要求维持原调解意见。

依再审认定的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1、2004年9月24日,固始县公安局委托安徽省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陈某甲为混合型精神分裂症,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2、在再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认可折价为x元。

3、2002年以后陈某一直随父亲陈某甲和祖父母生活。

4、陈某甲从2005年12月21日至今治病花去医疗费x.17元。

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某甲与被申请人廉某某所签离婚协议经法院确认生效后,婚姻关系随之解除,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得涉及婚姻关系。廉某某离婚后已再婚,申请人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表示不再追究婚姻关系问题,因此原调解协议第一项可予维持。由于陈某甲患病是在与廉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陈某甲要求廉某某支付扶养费可予支持,数额确定为廉某某应得的夫妻财产中折抵x元,较为适当。陈某甲为治病花去的医疗费x.17元发生在申诉期间,廉某某承担7000元较为适当。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因小孩一直随父亲陈某甲及祖父母共同生活,为了孩子有稳定的生活环境,加之陈某甲的监护人陈某乙表示愿抚养孩子,小孩可继续随其父及祖父母生活,由廉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按300元支付至18周岁,2005年至2008年合计x元,应一次性支付。2009年后的抚养费按年支付于当年的l2月30日前付清。对于廉某某是否有遗弃行为是个焦点,从卷宗材料看,廉某某在诉状中多次提及陈某甲对其施以暴行,要把胎儿踩掉,用斧头砍人家小孩,甚至将其父砍成轻伤等等。陈某甲的种种行为异常,证明其精神存在障碍,本应积极将其送往医院诊治,而廉某某非但如此,却长期打工,一走了之,对陈某病情发展不管不问,对孩子不管不问,在客观上存在遗弃,应向陈某甲支付损害赔偿金,数额以2万元较为妥当。综上,原审调解二、三项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二十条、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4)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

撤销本院(2004)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

家庭财产归陈某甲所有,廉某某应得的财产折款x元抵作扶养费。

婚生子陈某由再申请人陈某甲及其监护人陈某乙抚养,被申请人廉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300元,2005年至2008年合计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內付清,2009年后的抚养费按年支付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

陈某甲患病期间所花医疗费x.17元,由廉某某承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由廉某某向陈某甲支付损害赔偿金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廉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谢国民

审判员王丽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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