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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泌阳县国土资源局,泌阳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分别以泌国土【2008】X号,泌安监管【2008】X号文件规定,对马古田镇条山顺达公司等7家铁矿开采企业进行停产停业整顿,2009年4月,泌阳县顺达公司所属的X号,X号,X号矿(下简称三矿)分别进入安全设施建设期,期限为一年。2009年11月,泌阳县安监局非煤矿山监察二中队中队长张某某和李某对以上矿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他们在违法生产,而不是在进行安全设施施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放任违法生产。2010年3月19日,泌阳县安全生产管理局监督管理股副股长张旭、监察二中队中队长张志刚再次对三矿进行检查,发现其继续进行违规生产,分别向三矿下达了停产、停业整顿的强制措施责任书,但三矿并未停止非法生产。被告人姚某某作为分管全县非煤矿山的领导,在安排人员对三矿检查中,放任三矿违规生产。2010年3月22日,三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9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姚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泌阳县顺达矿业公司X号、X号、X号矿点疏于履行监督职责,放任三个矿点借建设的名义进行违规生产,最终造成九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作为分管领导,对“3.22”重大安全事故应负领导责任,在检察机关立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成星广

审判员袁长生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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