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钟某与黄某道路交某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莲民初字第7号

浙江省丽水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莲民初字第X号

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略)。

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道路交某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三群独任审判,于200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诉称,2003年5月9日13时15分,被告黄某驾驶其所有的浙(略)号小型货车在丽水市X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继光街X路交某路口时,与原告搭乘的胡友妹驾驶的浙(略)号轻便摩托车相刮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某事故。该事故经认定,被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因该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3044.60元、误工150天、交某、亲属处理事故损失费350元,但被告至今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74.04元。

被告黄某辩称,被告驾驶汽车时不慎将原告撞伤属实,但原告提供的误工时间与事实不符。为此,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3年5月9日13时15分,被告黄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略)号小型货车在继光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继光街X路交某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胡友妹无证驾驶的浙(略)号轻便摩托车相刮擦,造成胡友妹及坐在轻便摩托车后座上的原告钟某受伤的轻微交某事故。该事故经交某部门认定,胡友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因该起交某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005.20元、误工费2871元、交某120元,合计人民币4996.2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证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病情处理意见书、道路交某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某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被告提供的交某事故调解情况意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与胡友妹发生的道路交某事故,公安交某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因该起交某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被告应依法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原告应向另一交某事故责任人主张赔偿。被告辩称原告的误工时间与事实不符,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某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给原告钟某因道路交某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50元。

案件受理费24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合计人民币44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100元,被告黄某承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某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三群

二00四年一月十七

代书记员颜冰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