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某诉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大道(南)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原为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职工,其于2001年3月30日在该公司已写好的要求预退的申请上签名并注明时间,于2001年4月1日与该公司达成内部退休协议,由该公司为其办理内部退休手续,该公司又于2006年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于2006年经过改制,名称变更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已就其预退于2001年与被告改制前的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协商一致,并于2001年在预退申请和内部退休协议书上签名,该内部退休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称其是被迫预退的,没有事实根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其权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杜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和公司协商一致,并在协议和申请上签各,该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根本没和公司协商一致。请求判令新运公司支付从2001年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至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还有所欠岗位工资一次清,共计x元。被上诉人新运公司辩称:本案已超过时效。内部退养是杜某某提出的申请,被上诉人的做法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杜某某原系新运公司职工,2001年3月30日,杜某某在申请内退的申请书上签名,说明杜某某同意申请预退。新运公司批准杜某某预退后,杜某某未再上班,新运公司为杜某某发放了每月的生活费及每年的福利,杜某某的社会保险也由新运公司按时缴纳,并且杜某某到达退休年龄时,新运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新运公司已履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杜某某要求新运公司赔偿其预退以来的经济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杜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许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