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邵阳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略)。
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路营盘岭。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涌,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交建公司邵阳板黄公路通乡X路工程项目部,住所地邵阳县X乡。
负责人吴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邵阳县X路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邵阳县交通局院内。
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邵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岳阳交建公司邵阳板黄公路通乡X路工程项目部、邵阳县X路建设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3年10月,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交建公司)承建了邵阳县X路改建工程项目,该公司成立了岳阳交建邵阳板黄通乡X路项目部(以下简称板黄公路项目部)具体负责施工。2004年12月,被告岳阳交建公司以资金周某困难为由,以被告板黄公路项目部的名义向原告贷款50万元,并由被告邵阳县X路建设开发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岳阳交建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2007年2月14日分别偿还了5万后,拒不归还余下借款。截止2009年4月30日,被告岳阳交建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x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自愿偿还原告邵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3万元,本息共计53万元;
二、还款方式: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3万元,余款50万元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到期没有还清,除利息照常计算外,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三、在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不能按照本协议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之前,被告邵阳县X路建设开发公司对原告邵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四、在调解书生效后,应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诉讼费9100元、诉讼保全费3500元由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某
审判员谢卫群
审判员李辉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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