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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岳阳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岳阳交建公司邵阳板黄公路通乡油路工程项目部、邵阳县通乡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邵阳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略)。

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路营盘岭。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涌,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交建公司邵阳板黄公路通乡X路工程项目部,住所地邵阳县X乡。

负责人吴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邵阳县X路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邵阳县交通局院内。

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邵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岳阳交建公司邵阳板黄公路通乡X路工程项目部、邵阳县X路建设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3年10月,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交建公司)承建了邵阳县X路改建工程项目,该公司成立了岳阳交建邵阳板黄通乡X路项目部(以下简称板黄公路项目部)具体负责施工。2004年12月,被告岳阳交建公司以资金周某困难为由,以被告板黄公路项目部的名义向原告贷款50万元,并由被告邵阳县X路建设开发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岳阳交建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2007年2月14日分别偿还了5万后,拒不归还余下借款。截止2009年4月30日,被告岳阳交建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x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自愿偿还原告邵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3万元,本息共计53万元;

二、还款方式: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3万元,余款50万元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到期没有还清,除利息照常计算外,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三、在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不能按照本协议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之前,被告邵阳县X路建设开发公司对原告邵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四、在调解书生效后,应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诉讼费9100元、诉讼保全费3500元由被告岳阳市X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某

审判员谢卫群

审判员李辉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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