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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自来水公司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健新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9月14日,借款人谢某明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谢某向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谢某明未按期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截止2009年8月16日借款人谢某明尚欠原告债权本金x元、利息2906.4元。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借款人谢某明未向原告清偿担保债权本息,被告谢某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向原告偿还担保债权本金x元及利息2906.4元,合计x.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谢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4日,借款人谢某明向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谢某向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谢某明未按期归还借款,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从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借款人谢某明未向原告清偿担保债权本息,反担保人被告谢某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自愿偿还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债权本金x元及利息1814元,共计x元;分别于2009年9月11日之前给付9814元,2009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6000元,2009年11月31日前给付6000元;

二、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谢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谢某应给付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款项为担保债权本金x元、利息2906.4元,共计x.4元,且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建新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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