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系原告钟某某之子。
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系原告钟某某之子。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系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奶奶。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生斌、常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市鼎城电力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X镇迎宾社区。
负责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圣林,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与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市鼎城电力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于2009年3月20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金平
审判员冷德广
代理审判员杨某林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粟绍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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