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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航运公司破产还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慈利县航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慈利县X街X号。

负责人邓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慈利县航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中申请人慈利县航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报告称:航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经清算组清算,截止2007年10月25日,对该公司所有的破产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及变卖处理,资产变现收入为345.5万元。另外清算组在破产宣告后积极争取到澧水流域的石门三江口电站和江垭电站的断航补偿款400万元。航运公司总负债935.2万元,实际申报债权为468.1万元,核定的破产债权为468.1万元。航运公司破产清算组需支付清算费用(含法院诉讼费、中介支付费用、破产财产变现费、留守人员工资、聘用协助清算组工作人员工资等)137.8万元,支付优先受偿的债权11.07万元,支付职工的安置补偿金(含欠职工工资)x.94元,其中预留离退休人员十年养老金x元,支付欠缴的社劳保险费x.71元,支付职工失业救济金x元,支付职工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x.83元,支付各种税费x.5元,其他支出(含机动船维修费、银行核呆费、不可预计费用、断航补偿协调费)x元。上述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补偿金后,尚有x.39元的资金缺口,还有待县政府解决。故一般债权无力清偿,现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慈利县航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清算结果合法有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合理,并按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现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慈利县航运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

二、慈利县航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三、由慈利县航运公司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没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的注销手续,前项工作完成后,撤销清算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覃文辉

审判员潘双庆

审判员李世焕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滕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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