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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防易地建设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世隔绝。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鑫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申请执行人处罚被执行人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一案,申请执行人制发(松市)防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此决定载明:因被执行人建筑丽江尚都小区工程,既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没有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故责令被执行人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x元并处罚金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制发(2009)松行审字第2-X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出的(松市)防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丽江尚都小区综合楼X号楼X、X号门市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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