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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柏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何名盛,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龚某某、左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小龙,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柏某某、龚某某、左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费某某、何名盛,上诉人龚某某、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龚某某一次性付给柏某某车辆损失费某现金x元;另5000元由龚某某出具欠条,并保证该款在2010年1月15日前归还。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2000元,由柏某某承担1000元,龚某某、左某某承担1000元。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廖解元

审判员郑冬平

二○○九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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