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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诉吴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某某位于周口市电厂家属院北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住房一套,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吴某某位于周口市电厂家属院北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住房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米宏伟

审判员:马殿力

审判员:郭燕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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