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周某容留卖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2月2日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因本案于200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商贸城7区X号经营“好运休闲”店,2008年7月初,祖秀范、侯玲相继来到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周某某与二人约定每次从其卖淫的费用中抽取20元做盈利。2008年7月25日22时许,李世升、王旭东二人分别来到“好运休闲”店内,分别与卖淫女祖秀范、侯玲谈好以70元、8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李世升与祖秀范在被告人周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王旭东与侯玲在“好运休闲”店一房间内准备发生性关系时,也被公安机关一并查获。被告人周某某于同时被抓获。

本院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所在当地组织具函表示愿意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帮助教育。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李世升、祖秀范、王旭东、侯玲(均已作行政处罚)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现实表现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自愿认罪,当地基层组织也表示愿意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帮助教育,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地组织也出具了帮教材料,请求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与《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阳勇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黄某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卖淫 周某 容留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