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汤某某、方玉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2010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5日被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漯河市公安局于2010年12月16日执行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方玉顺(又名方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漯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漯河市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5日经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漯河市公安局于2010年12月16日执行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方玉顺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汤某某、方玉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0年10月27日凌晨4时许,在本市源汇区X路被害人岳X经营的相缘网吧内,由被告人方玉顺在该网吧负责望风,由被告人汤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盗窃该网吧内的电脑主机内存条。二被告共盗走14根2G金士顿内存条,经评估共计价值3364元。被告人汤某某将电脑内存条销赃后赃款挥霍。案发后被盗电脑内存条全部退还被害人岳X。

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方玉顺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汤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方玉顺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凌晨4时许,在本市源汇区X路被害人岳X经营的相缘网吧内,由被告人方玉顺在该网吧负责望风,由被告人汤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该网吧内的12台电脑主机内2G金士顿内存条14根盗走。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3364元。后被告人汤某某将电脑内存条销赃后赃款挥霍。案发后被盗电脑内存条全部退还被害人岳X。

另查明,被告人方玉顺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汤某某有关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于2010年11月20日在河南洛阳市将被告人汤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实案件的来源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到案的时间及赃物扣押和发还情况。

2、被告人汤某某、方玉顺供述及辩解。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

3、被害人岳X陈述。对被盗物品的时间、数量、特征予以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

4、证人柴XX、朱XX、朱凯X证言。证人柴XX、朱XX的证言证实案发后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二被告人有盗窃行为。证人朱凯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汤某某向其销赃14根2G金士顿电脑内存条的事实。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所盗14根2G金士顿电脑内存条价值人民币3364元。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方玉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玉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玉顺有立功表现,经查不符合立功条件,本院不予认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汤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方玉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止)。

二、被告人方玉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员陈晓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