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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煤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x。

xx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村民委员会及x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1999年11月26日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xxx签订了《海岸滩涂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承包期内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私自转包他人,如国家集体征用海区,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2005年3月26日xx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xxx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xxx将其承包的董家沟煤窑村所属的海岸干潮线以外500米滩涂经营权转让给xx,转让金为人民币500万元,xxx自动放弃其在1999年11月26日签订的《海岸滩涂承包合同书》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承担所有权利和义务,xx的经营期限从协议生效后到2009年12月30日,该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该协议签订后,xxx即将案涉滩涂实际交由xx经营,但xx未向xxx支付转让金。2006年11月25日、2007年11月30日、2008年11月24日,xxx分别作为交款人向煤窑村缴纳海域承包费13万元,在收款收据空白处有xx的签字。2009年6月6日,村委会作为甲方与xxx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双方于1999年11月26日签订的《海岸滩涂承包合同书》,乙方在领取赔偿款后,自行将海底养殖物清理干净,清理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起,海岸滩涂正式交给开发区管委会。xxx分别于2009年6月19日、2009年6月23日、2009年7月7日、2009年8月3日领取补偿款x元、x元、x元、x.50元,合计x.50元。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xx承担。

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xxx于2010年8月31日前给付xx人民币200万元(已含xxx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5元)。

二、本案纠纷彻底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50元,由xxx承担。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群英

审判员黄某君

审判员王隽

二O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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