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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唐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慈利县通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唐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唐某丙于2001年12月24日在慈利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从2004年元月生育小孩后,双方夫妻感情逐渐变差。主要是因为被告好吃喝玩乐,两人常为金钱问题吵架、打架。2006年6月,原告在广东东莞打工时,被告用菜刀逼原告要钱,原告才逃回娘家。回家后,经被告向原告认错和保证及其亲友的劝说,原告才原谅了被告。之后,原、被告一同到广东打工,但被告的打人恶习不改,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又把原告关在屋里不准出门,还用铁棒打乱房主的窗户玻璃。被告的粗暴行为,让原告无法忍受。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仍归原告所有。

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

①、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4日在慈利县通津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证人吴腊梅、卓尚文、朱优秀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自2004年以后,原、被告曾为金钱问题发生吵架、打架。

③、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张某甲的接待笔录1份,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此后,因被告喜欢吃喝玩乐,好打牌,两人经常为金钱问题吵架、打架;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原、被告共同财产仅有电话一部和卫星接收器1个;原告的个人财产有嫁妆1批.

被告唐某丙辩称,原、被告虽然发生过矛盾,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所讲的原、被告结婚、生育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个人财产的情况属实。另外,被告所经手的8500元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债务应共同负担,小孩应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应负担部分抚养费。

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①、唐某红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证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起名唐某红。

②、证人唐某丁、熊某某的证言及唐某丙的两张借条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有共同债务85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被告仅否认原、被告经常吵架的事实,但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②和被告提供的唐某丁的证言,能够认定原、被告曾发生几次吵打。对被告提交的共同债务的证据,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证据不予认定为共同共同债务。基于上述理由,对本案的事实作出如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唐某丙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24日,双方在慈利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1月10日,生育一女,起名唐某红。2004年以前,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此后,双方多次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曾于2006年6月和2009年4月发生吵打。2009年4月原、被告吵打后,两人已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唐某红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固定电话机1台和电视接收器1台。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原告个人财产有:29英寸电视机1台,影碟机、功放机和音箱1套,冰箱1个,脱水桶1个,缝纫机1台,液化气灶1套,饮水机1个,电饭煲1个,鼎锅1个,高压锅1个,平柜4口,木箱4口,密码箱2个,高组合1套,矮组合1套,电视柜2个,电风扇1把,木沙发1套和坐垫6个,平板床1张,砣床1张,圆桌2张,木凳23个,木椅22把,写字台1张,梳妆台1张,衣架1个,棉被11床,烤火被2床,被单11床,踏花被2床,床罩1床,毯子3床,枕头5套,席梦思床垫1个,蚊帐2幅,等其他日常用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唐某丙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虽然近几年来双方因家庭矛盾影响了其夫妻感情,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离婚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宏杰

审判员唐某卓

人民陪审员李景康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熊某正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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