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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母山防汛物质储备中心主任,正处级干部,家住(略);因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湛某某,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受贿罪,于200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24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09年1月10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辩护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某于1998年10月起任湖南省水利厅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2002年12月起任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母山防汛物资储备中心(湖南省洞庭湖防汛机动抢险队)(以下简称母山基地)主任(正处级干部)。1998年至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利用其担任湖南省水利厅基建及母山基地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基建承包商卢某某、龚某某、胡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x元、美元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一、1998年10月至2000年上半年间,被告人雷某某3次收受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长沙经营公司副经理、项目经理卢某某送的人民币x元。

1、1998年10月初,临近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在雷某某家中,卢某某、张某将x元现金送给雷某某,并向雷某某提出了想承接湖南省水利水电厅X层高某住宅基建工程的请托,雷某某答应帮忙。1998年底,卢某某以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湖南省水利厅X层高某住宅基建工程的招投标,雷某某将该工程的标的透露给了卢某某,1999年6月份,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中标承建湖南省水利水电厅X层高某住宅基建工程。雷某某将这x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2、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某某某在湖南省水利厅X层高某住宅基建工程中的关照,在雷某某办公室,卢某某将x元现金送给雷某某。雷某某将这x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3、2000年上半年,为感谢某某某在湖南省水利厅X层高某住宅基建工程中的关照和请雷某某同意支付工程款的到位,在湖南水电宾馆,卢某某将x元现金送给雷某某,经雷某某同意,湖南省水利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卢某某。雷某某将这x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二、2004年5月至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分5次共收受长沙县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祥科技园长沙飞高某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龚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x元。

1、2004年5、6月份的一天,龚某某在母山基地办公室找到雷某某,提出了要雷某某帮忙承接母山基地道路及环境景观工程的请托,并承诺事成后会感谢某某某。雷某某答应了。2004年6、7月份的一天在雷某某办公室,雷某某授意龚某某对该工程进行围标,龚某某将x元现金送给雷某某。2007年8月份龚某某通过围标的方式以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东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母山基地道路及环境景观工程。雷某某将这x元现金陆续用于其个人开支。

2、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某某某在母山基地基建工程业务上的关照,在母山基地雷某某的车上,龚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送x元现金给雷某某。雷某某将这x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3、2005年底的一天,龚某某在雷某某的办公找到雷某某,提出想租用母山基地原砂石场的场地办一个沙场。经雷某某同意,龚某某租用母山基地原砂石场的场地并借用母山基地防汛砂石储备场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2006年初的一天,为感谢某某某的支持,在母山基地雷某某的办公室,龚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送了x元现金给雷某某。雷某某将这x元陆续用于其个人开支。

4、2007年4、5月份,雷某某和吴建湘合伙开鑫水酒家,为支付酒家的装修款,雷某某找龚某某提出借x元。2007年5月的一天,在依园招待所的房子里,龚某某将x元现金给雷某某,并讲明这x元是送给雷某某的,并提出请雷某某想办法将余下的近x元工程款付给他。后经雷某某同意,母山基地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龚某某。雷某某将这x元用于自己与家里的各种开支。

5、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某某某在母山基地基建工程业务上的关照和支付工程余款,在湖南省水利厅院子里,龚某某以拜年的名义将x元送给雷某某。后经雷某某同意,母山基地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龚某某。雷某某将这x元用于自己或家里的开支。

三、2004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分3次收受湖南省高某建筑集团公司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胡某送的人民币x元和美金1000元。

1、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以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已承接母山基地设备用房工程和母山基地道路工程的胡某,约雷某某在湖南省水利厅的宿舍楼下胡某的车上见面,胡某将4000元现金送给雷某某,请雷某某对他承接的这两个工程以后多关照,并要雷某某帮忙承接母山基地的其他工程。后来,经雷某某同意,母山基地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了胡某并经雷某某推荐,胡某以湖南省沙坪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母山基地综合楼及附楼室内装饰工程。雷某某将这x元钱用于自己或家里的开支。

2、2004年初,戴家河防洪大堤加修加固。母山基地的防汛砂卵石要转运到其他地方。胡某想将这些防汛砂卵石买下,经雷某某同意后,胡某将x元砂卵石款付给了母山基地,后来胡某只运走部分砂卵石,有部分砂卵石没有转运出来。为这个事胡某和母山基地发生了纠纷,他提出要按实际运走的砂卵石数量计价。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胡某在母山基地雷某某的办公室,将x元现金送给雷某某,并提出要按他已运走的砂卵石数量计价。经雷某某同意后,最后按胡某运走的砂卵石数量计价,胡某只付了x元。雷某某将这x元用于个人的开支。

3、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某某某在母山基地工程中的支持和请雷某某支持支付工程余款,在母山基地主楼附近,胡某以拜年的名义将1000美元送给雷某某。后来,经雷某某同意,母山基地将工程余款付给了胡某。雷某某将这1000美元用于自己的开支。

四、2004年9月至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分2次收受湖南省希贵建筑公司总经理刘某某人民币x元。

1、2004年9、10月,母山基地准备建一栋职工临时住房及办公用房,湖南省希贵建筑公司刘某某在母山基地雷某某的办公室,将x元给了雷某某,称感谢某某某以前对他的支持,并提出要雷某某将这个职工临时住房及办公用房工程交给他做,这几万元是他的一点意思。雷某某当时回答这个事会帮忙的。后雷某某对高某某(母山基地副主任)打了招呼,称这个工程最好交给刘某某做。刘某某以湖南希贵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这x元雷某某用于自己的各种开支。

2、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某打电话和雷某某约定在依园招待所楼下见面,见面后刘某某将x元交给雷某某,称是感谢某某某以前对他的支持,并提出要雷某某帮忙让他承接母山基地门楼改建工程,这几万元是他的一点意思。雷某某回答母山基地门楼改建工程方案还没有定下来,资金也没有到位,要刘某某不要急,到时再讲,能帮忙就会帮忙。这x元雷某某自己开支了。

另查明:2008年4月,被告人雷某某在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被告人雷某某亲属缴纳的违法所得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奇生、高某某、胡某、卢某某、龚某某、张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经过,被告人雷某某主体身份证明,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母山防汛物资储备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湖南省水利厅高某住宅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支付工程款凭证,会计资料,湖南省湘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及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母山防汛物质储备中心设备用房基础工程、综合楼及附楼室内装饰工程、道路工程及环境景观工程施工招标书及施工(补充)合同,付款凭证及财务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2008年4月被告人雷某某接受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办湖南省水利厅系列案时,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其在担任湖南省水利厅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母山防汛物资储备中心主任期间,收受相关人员贿赂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阶段,被告人雷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亲属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谢某某、湛某某提出被告人雷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赔全部赃款,在纪委审查阶段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湛某某庭审中提出被告人雷某某于2007年5月间,在与他人合伙开鑫水酒家时,为支付酒家装修,收受龚某某x元,系民间借贷关系;书面辩护词中提出被告人雷某某于2005年春节前收受龚某某x元,无任何请托之意思,没有为其牟利益的主观故意,属于民法中的赠予的该项辩护意见。经审查,2004年8月,龚某某以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东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母山基地道路及环境景观工程,2005年5月18日租赁了母山基地的防汛砂场,龚某某原本没有承接绿化工程施工的资质,雷某某帮其出主意,找3家有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公司来圈标,且龚某某以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以700多万元的低标中标,且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地增加施工项目,最后工程结算款达1300多万元。故辩护人湛某某该项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雷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视本案被告人雷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单位请求减轻处罚的书面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雷某某减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某民法院》第一条,《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11月1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没收财产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没收被告人雷某某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三十二万元、美元一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勇献

审判员曹策成

人民陪审员虢虹宇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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