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平凡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和被告邓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元月在本县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女孩郭某慧;2005年10月,小孩病故;2006年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2007年7月10日,原、被告曾就离婚达成书面协议,后因被告的原因未果;2008年7月,被告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x元,由原、被告各分担一半。

被告邓某某辩称;虽然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但被告愿意尊重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无子女、无财产,今后怎么生活原告应对被告给予一定的生活帮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199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元月29日在本县X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25日生育女孩郭某慧;2005年10月小孩郭某慧病故;2006年初,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开始分居生活,且经有关村干部和亲友调解未果;2007年7月10日,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曾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另由原告郭某某补偿被告邓某某人民币x元;次日,原告郭某某支付被告邓某某人民币x元;尔后,被告邓某某出走,未与原告郭某某去有关机构办理离婚手续;2008年,被告邓某某因伪造、买卖假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关押于浙江省女子监狱;2009年3月10日,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起本案的诉讼。

另查明:被告邓某某的现存嫁妆有:一张三门柜、一张席梦思床、一张写字台、一张碗柜、一张睡柜、一套木沙发;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共同债务为:原告在本县X镇X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义务。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由夫妻感情来维系;本案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多次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日趋淡漠,双方曾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后因故未办理有关离婚手续,同时原、被告现在的离婚意愿基本一致,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承担其经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理应归其所有;考虑到被告目前生活困难,原告理应对被告的生活予以适当扶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二、被告邓某某的现存嫁妆:一张三门柜、一张席梦思床、一张写字台、一张碗柜、一张睡柜、一套木沙发归被告邓某某所有,由其自行带走;

三、原、被告在本县X镇X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责偿还;

四、原告郭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邓某某生活帮助费x元。

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该款交本院青树坪中心人民法庭转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平凡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文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某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