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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云祥、朱永中、陶常欲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本案受害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云祥,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邵阳市双清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双清区X镇X村X组X号。现在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永中,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檀江乡X村X组X号,现在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常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邵阳市双清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双清区新华社区居委会新华村X栋X单元X号,现在押。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祥、朱永中、陶常欲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刑事附事民事诉讼被告人李云祥、朱永中自愿共同赔偿刑事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在双方领取调解时,该款由被告人李云祥、朱永中的亲属一次性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当即履行)。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云祥、朱永中从轻处罚。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文

审判员蒋政兴

人民陪审员廖超波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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