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刘某,河南华豫(略)事务所(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某某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某某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郝XX、刘XX、袁XX、杨XX、崔XX、钟XX、朱XX、王XX、王XX、陈X、杨X证言;稽查报告、任职文件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1、海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错,构不成玩忽职守罪。2、本案超过了追溯时效不应予以追溯。

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人海某某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某某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2005年3、4月份,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海某某供述及自首笔录: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花园小区的情况我不了解,我不知道他们什么时间建的,也不知道他们总共建了多少房子,检察机关找我了解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花园小区的情况时我才知道这个事。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花园小区时应该到我们局服务大厅进行税务登记,然后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再把他们申报的资料传递给我们,因为他们是在我们新区征收点负责的辖区内进行开发的,当时他们没有主动申报,我们也没有到辖区巡查,没有发现他们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当时也没有督促他们交税。新区征收点的管辖范围是睢阳区东方办事处和文化办事处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建筑企业。我是新区征收点的负责人,工作职责是负责征收点的全面工作,我们新区征收点证实范围是东方、文化两个办事处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筑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时我们没有掌握任何房地产企业的资料,现在我知道的只有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家企业。

2、证人郝XX证言:2002年至2005年任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负责两项工作,一是负责宣传、指导、传达税收政策法规,二是监督指导税收征收管理。2002国税发X号文件,内容主要是2002年1月1日后新办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这个文件我们肯定收到并传达了。但实施可能要晚一些,因为传达落实要有一定时间。

3、证人刘XX(睢阳区国税局工作人员)证言:2001年至2005年任新区国税所会计,当时所长海某某,负责全面工作。商丘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宜兴名人苑小区在我们所里交过税,这个户是我管的户,纳税是企业主动申报的。不知道商丘市兴旺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否在我所交过税,没有听说过这个户。

4、证人袁XX证言:2003年7月调入睢阳区国税局新区税务所工作期间,没有听说过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个户,也不是我管理的户。

5、证人杨XX(睢阳区国税局文化分局局长)证言:2005年文化分局未成立前,东方所也就是新区国税所管理的对象是个体户和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所长海某某。

6、证人崔XX证言:2001年5月任睢阳区国税局税源二科科长至2003年,副科长海某某负责新区这一区域的税源征收管理,新区的范围包括文化办事处和东方办事处。当时税源管理二科没有征收过企业所得税,2005、2006年之前应该没有征收过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国家税务局下发对新注册企业由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在2006、2007年才知道的,文件下发并不知道。在当时大环境下税源管理二科就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在2002年元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政策出台后,文件的传达和落实有一个过程,在加上国地税两家争税源,需要上级进行协调,政策执行比较滞后,造成企业所得税一直没有及时征收。

7、证人钟XX、朱XX、王XX、王XX(均系原睢阳区国税局新区国税所工作人员)证言均证实:新区国税所在2005年更名为睢阳区国税局文化分局,在原新区国税所工作期间,不知道有兴旺公司这家企业,没有征收过其企业所得税。不知道2002年国税发X号文件。

8、证人陈X、杨X、郭XX证言证实:2002年7月注册成立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花园这个项目坐落在商丘市X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只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申报纳税的情况。

11、商丘市睢阳区国税局稽查局稽查报告证实:2002年至2005年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花园共取得房地产销售收入x元,应核定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为x.16元。

11、被告人海某某户籍证明及商丘市睢阳区国税局关于被告人海某某任职说明:海某某于1999年10月至2002年10月任商丘市国税局第二管理局税源管理二科副科长;2002年11月至2005年12月商丘市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任副科长(2001年5月至2005年12月主要负责文化、东方办事处国税征收管理工作);现任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文化税务分局副局长。

12、商丘市工商局私营企业注册信息: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6日在商丘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13、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及财政部相关规定证实:企业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能证

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辩护意见:1、海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错,构不成玩忽职守罪。2、本案超过了追溯时效不应予以追溯。经查,2002年注册成立的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花园小区,坐落在宜兴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根据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其企业所得税应有被告人海某某时任所长的新区税务所征缴。由于被告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辖区内企业未清查、催缴,致使兴旺房地产公司漏税96万余元,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且至今此笔税款未能追缴,其损害结果一直持续,故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税款96万余元至今未能追缴,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海某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余萍

审判员马丽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宪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