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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62岁。2010年9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监视居住。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在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任开封市X村主任期间,在村委会收取大花园村大棚租金后,没有足额上缴集体账户,采取不入账的方式侵占部分租金,与村委会成员私分,共同侵占人民币2.7万余元,被告人邓某某分得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退还赃款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报案材料;证人袁XX、申XX、王X、冯X、黄XX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邓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开封市X乡政府出具的对邓某某身份的证明、大花园村大棚集体承包协议书、大花园村村委会会议记录、现金帐表等书证;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占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康刘伟

审判员:杨琳

二O一一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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