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刘某甲、刘某乙、洞口县方大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住址在洞口县X街。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行董事长。

被告刘某甲,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乙,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丽琴,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洞口县方大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洞口县方大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以被告借款未到期限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鲜明

审判员周后立

审判员黄某玲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某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