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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盗窃张冰的白色本田摩托车一辆。经评估,该摩托车价值7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张某的陈述、摩托车照片及扣押、发还清单、证人许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泌阳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到案证明、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仍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宋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且赃物已退还失主,对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介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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