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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爱研究所与学生双语报,九州公司,时代创普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平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学生双语报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州新时代书报刊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甲。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时代创普教育科技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康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

上诉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研究所)与上诉人学生双语报社(简称双语报社)和被上诉人北京九州新时代书报刊发行有限公司(简称九州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时代创普教育科技发展中心(简称时代创普中心)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5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名称变更通知》,其中载明:“北京时代创普教育研究所于2005年4月27日经我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时代创普教育科技发展中心。”

二、仁爱研究所编著初中英语教材的出版说明中均载有:以康某等四个小主人公相识、相知、成长、学习、生活的故事情节为主线贯穿教材始终。

三、《学生双语报(湘教版)》上显示有以下内容:学生双语报社编辑出版;发行总代理为九州公司;在初中版别的说明中,标明“为了帮助广大师生全面应对英语课改,进行针对性教学与高教备考,《学生双语报》一一对应全国各地使用的多种版本教材”,在列举的教材版本中包括了“仁爱版”。

经原审法院询问,双语报社认可了涉案报纸共261期,出版时间从2005年2月到2008年12月。

四、2004年10月27日,北京时代创普教育研究所(甲方)与案外人李曙光(乙方,原仁爱研究所职员)签订《供稿协议》,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学生双语版》仁爱七年级版2004——2005学年下学期稿件达成如下协议:乙方提供的稿件内容必须以仁爱研究所编著的《英语(x)》七年级(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2004——2005学年度下学期使用版本为准;甲方以学期为时间单位向乙方约定有关各类稿件,并应在乙方稿件正式出版后,按每四期计将稿酬汇入乙方对外指定账户或邮寄到乙方指定地址;稿费标准:1、《x测试题》肆佰元/套;2、《单元及综合测试题》陆佰元/套;3《巩固练习》稿费和《活动设计》稿费合贰佰元/套;4、《名师在线》捌拾元/千字;5、审稿及组稿费贰拾元/千字。

五、2005年6月7日,原仁爱研究所职员李曙光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扭送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同日,其出具了一份“关于本人在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期间为他人非法提供教材的情况说明”,其中承认了在2004年到2005年期间,其曾三次向《学生双语报》的相关人员提供仁爱版教材及配套教辅,共收到x元左右的报酬,还有x元左右余款未收到。

2005年7月22日,双语报社亦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其中表明:“为了更好地开展在北京的稿件采集工作,报社特别委托北京时代创普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学生双语报的供稿工作”,另说明了该报社与李曙光的接触过程,承认了其曾三次接受过李曙光提供的教材共4套,并付给李曙光稿费共计x元。

2006年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就仁爱研究所职员李曙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提起公诉,并出具了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其中载明:“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李曙光在担任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编辑期间,擅自将尚未发行的仁爱版英语教材提供给学生双语报社等部门,并根据教材内容编写相关的辅导教材予以出售。因被告人李曙光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导致研究所组织人员重新修改编撰教材,并造成研究所教材辅导材料和配套报纸发行量大幅减少,期间共造成损失人民币6千余万元。”

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京海检刑不诉[2008]X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曙光不起诉。

双语报社、九州公司及时代创普中心认为上述刑事程序追究的是案外人李曙光的个人行为,且案由为商业秘密,故与本案无关。

六、经对比,《学生双语报》的版面设计与仁爱版英语教材的体系结构存在相似:

1、《学生双语报》在报头位置标注着“仁爱版、配合湘教版、湘教版”等字样;

2、每一期《学生双语报》对应仁爱版英语教材的一个x,仁爱版英语教材每册书总共有4个单元X个x,《学生双语报》则相应地出版12期报纸,同时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每单元的综合能力测试版、期中综合能力测试版、期末综合能力测试版、综合复习版等;

3、《学生双语报》中的许某栏目与仁爱版英语教材相对应,如B1版中的“课本链接”是对照仁爱版英语教材中的话题选取一篇主旨相同的短文;A2版中的“考试情报站”是对仁爱版英语教材中的某个话题进行测试。

七、在原审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以举例的方式对涉案报纸与教材内容进行了对比。对比内容涉及了《学生双语报》中的“句里乾坤”、“语法运用”、“名师解惑”、“句子跳跳龙”、“考试情报站(听力、口语、笔试)”、“步步为营”等全部栏目。例如:2005年9月27日八年级湘教版第6期A2版“考试情报站-八年级(上)x能力测试-笔试部分-Ⅲ句子”中的十道练习题有四道与仁爱教材内容相同;2008年8月25日七年级配合湘教版第2期B3版“步步为营-随堂练-x(x)-Ⅰ”中的五道练习题有两道与仁爱教材相同;2008年9月23日八年级配合湘教版第6期B1版“快乐课堂-句子跳跳龙”中的五个例句有三个与仁爱教材内容相同。

双语报社认为在每期报纸中少量引用原告的汇编教材中的句子或人名等,构成适当引用,应属于合理使用,并对报纸栏目的定位作了以下说明:

“句里乾坤/句子结构”:有两种行文和设计方式,一种是用较大篇幅的语法讲解论说文给学生传达相关知识;每期3篇左右,另一种是用一对同义句的形式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通过展示与课文句子意义相同但是表达方式不同的句子,重点关注特定的英文表达结构。

“语法运用”:具体行文和设计方式为不少于1000字的论说文章,在统一的大标题下展开,条分缕析、讲练结合,全面深入阐释重点语法现象。

“名师解惑”:报纸中这个栏目涉及的问题、提问方式多种多样,回答则采用有针对性的提观点、讲道理、举例证等方式。

“句子跳跳龙”:参照同步教材涉及的典型英语表达结构,以具有典型语法现象的、需要学生重点掌握的4个左右的句子为参照,设计各种形式活泼的练习让学生操练,以达到让学生熟练掌握该典型语法句式结构的目的。

“考试情报站”:针对英语新课程标准规定学生应掌握的单词、短语、句型、经典表达及各种重要语法现象设计具有评价功能的考试题。

“步步为营”:根据教学进度要求,针对新课标范围内的重点语法、句式、词组、词汇设计。

仁爱研究所对双语报社的上述说明不予认可。

八、仁爱研究所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七千七百七十五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三百二十七元六角。

上述事实,有仁爱教材版权页、《学生双语报》报纸、《供稿协议》、情况说明、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对比说明、公证费发票、收据以及原审法院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仁爱研究所是涉案19本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

双语报社出版的《学生双语报》是与涉案教材相对应的教辅类报纸,经对比,其编排体系和结构与涉案教材存在相似,部分内容与教材内容相同,其中,在本案教材中,编排体系和结构的设计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性,因此侵权的判定应基于教材内容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数量:

1、为介绍、说明原教材的内容,不可避免地使用个别例句,如“句里乾坤”、“语法运用”和“名师解惑”三个栏目,旨在对教材中出现的知识点进行讲解说明,因此在编写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重现教材内容,应视为适当引用,该部分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2、在其他栏目中,例如“句子跳跳龙”、“考试情报站”、“步步为营”,复制教材内容作为双语报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使用了涉案教材中的包含人名、地名、时间、电话号码等具有特定信息的课文原句,如2005年9月27日八年级湘教版第6期A2版“考试情报站-八年级(上)x能力测试-笔试部分-Ⅲ句子”中的十道练习题有四道与仁爱教材内容相同,应属侵权。

3、双语报社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委托时代创普中心从李曙光处获取尚未发行的仁爱教材编写双语报,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责任;时代创普中心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双语报社及时代创普中心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九州公司作为总代理发行《学生双语报》,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仁爱研究所要求双语报社、时代创普中心、九州公司赔偿人民币300万元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将依据双语报社、时代创普中心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双语报社和时代创普中心停止在《学生双语报》中以涉案侵权方式使用仁爱研究所的涉案教材;二、双语报社和时代创普中心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声明,向仁爱研究所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公开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双语报社和时代创普中心负担);三、双语报社赔偿仁爱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二十万元,时代创普中心对其中的四万六千七百九十二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仁爱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仁爱研究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依法确认了双语报社、九州公司、时代创普中心侵权的事实,并判决双语报社和时代创普中心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仁爱研究所对原审判决第三项不服,该项判决中确定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理由如下:一、双语报社、九州公司和时代创普中心侵权时间长。2004年,仁爱中心投入上千万元开发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英语》教材正式在全国开始使用,自此,双语报社、九州公司、时代创普中心便开始盗版原告的仁爱版《英语》教材、编写配套的非法报纸《学生双语报》,时至今日,这种盗版行为仍然继续。二、双语报社、九州公司、时代创普中心侵权范围广。仁爱研究所开发的英语教材在全国的二十多个省份、地区使用,市场占有率约为百分之三十以上。双语报社依据仁爱研究所的教材编写的“湘教版”、“仁爱版”、“配合湘教版”的《学生双语报》也相应发行至二十多个省份、地区。三、双语报社、九州公司、时代创普中心侵权情节严重。截止提起诉讼时,仁爱研究所共收集到双语报社编写、出版、发行的《学生双语报》单期版261期,合订本10本(共计176期),这些侵权报纸的出版时间跨度为从2005年2月到2008年12月。为说明其侵权性,仁爱研究所对单期报纸与仁爱版英语教材做了较为全面的对比。对比结果显示,上述报纸侵犯了仁爱研究所的十九本英语教科书的著作权。另外,时代创普中心为了及时、准确地获取仁爱研究所的教材内容,竟于2004年勾结教材编写人员李曙光,将尚未出版发行、处于保密期的教材偷出,然后依据所窃取的教材编写盗版报纸,此举严重侵犯了仁爱研究所的著作权。综上,仁爱研究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三项,依法改判双语报社、九州公司、时代创普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万元。

双语报社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双语报社对原审法院认定其侵权的事实不服,该认定存在错误。要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至少需要查清以下的问题:1、《学生双语报》是否引用了涉案教材的内容;2、如有引用,这些引用的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3、该引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原审法院对这些问题均未查清,直接得出了侵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原审法院认定双语报社通过委托时代创普中心从李曙光处获取尚未发行的仁爱教材编写双语报,构成侵权,至少存在下列问题:1、双语报社从李曙光处获得的稿件,与本案仁爱研究所主张权利的19本已发行的英语教材并非同一标的物,即使构成侵权,也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原审法院无权根据该事实认定双语报社侵权;2、在李曙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决定不起诉,非经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在本案中使用;3、即使认定双语报社从李曙光处获得仁爱版教材的事实,双语报社的行为也不当然构成侵犯著作权;4、最后,双语报社从李曙光处获取仁爱教材的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双语报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仁爱研究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仁爱研究所的上诉,双语报社、九州公司、时代创普中心辩称:双语报社使用的是属于公有知识的字、词、句,双语报社及时代创普中心不构成侵权,仁爱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针对双语报社的上诉,仁爱研究所辩称:别的教材中并不能找到相应的字、词、句,双语出版社提示读者报纸与仁爱教材相匹配,通过对比,可以确认双语报社侵犯了仁爱研究所的著作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

仁爱研究所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双语报社认为: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称《学生双语报》中相关的练习题及例句与仁爱教材内容相同不准确,有些句子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另外,有些句子在《学生双语报》中是以习题的形式出现的,习题与答案结合后才与教材的原句相同。《学生双语报》中有些句子是以中文的形式出现的,仁爱版教材中是以英文的形式出现,中文翻译成英文后才与英文句子相同。仁爱研究所对此表示认可。双语报社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双语报社主张:仁爱研究所对日常用语、短语以及没有独创性的句子不享有著作权。仁爱研究所及双语报社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句里乾坤”、“语法运用”和“名师解惑”三个栏目重现教材的内容属于适当引用,不构成侵权不持异议。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仁爱研究所确定以在原审期间与双语报社的最终对比结果作为指控对方侵权的范围,共涉及38期《学生双语报》及七年级至九年级共9本《英语》教材(见附表1)。仁爱研究所认为,《学生双语报》侵犯其著作权的主要表现方式有:

1、句子内容完全相同。如:

(1)2005-2006七年级第16期《学生双语报》〔七年级(上)x〕A3“口语测试”第二部分六句句子中的四句句子“x,Jane!x.”、“x”、“x”、“x.”与2005年7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七年级上册《英语》教材“x”中出现的句子完全相同。

(2)2005-2006七年级第18期《学生双语报》〔七年级(上)x〕A3“口语测试”中的句子“Hey,x,x”与2005年7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七年级上册《英语》教材“x”中出现的句子完全相同。

(3)2007-2008八年级第31期《学生双语报》〔八年级(下)x〕B1“句子跳跳龙”中作为例句的一共四句句子“x!”、“x.”、“x.”、“x,x.”与2007年12月第2版第2次印刷的八年级下册《英语》教材“x”中出现的句子完全相同。

(4)2007-2008七年级第27期《学生双语报》〔七年级(下)x〕A3“口语测试”第二部分的全部五句句子“x.”、“x.”、“x”、“x”、“x”与2007年12月第3版第2次印刷的七年级下册《英语》教材“x”中出现的句子完全相同。

2、将课文中的原句转换成其他的形式

(1)转换成选择题的形式。如:2008-2009九年级第4期《学生双语报》(〔九年级(上)x)B3“步步为营词汇专练”中的选择题4是:x&#x;x,x&#x;&#x;&#x;&#x;&#x;x.正确的答案是2.x和E.x的结合。而2008年6月第2版第2次印刷的九年级上册教材x中的句子是:x&#x;x,x.

(2)转换成填空的形式。如:2008-2009九年级第4期《学生双语报》(〔九年级(上)x)B3“步步为营语法专练”中第一部分第4题是:x.而2008年6月第2版第2次印刷的九年级上册教材中的句子是:x.

(3)转换成用单词的正确形式填空。如:2008-2009九年级第4期《学生双语报》〔九年级(上)x〕B3“步步为营语法专练”中第二部分第1题是:x(work)x.第2题是:x(x)x.第4题是:x(take)x第5题是:x&#x;s(x)home.第7题是:x(home)x.而2008年6月第2版第2次印刷的九年级上册教材中x的句子是:x.x.x&#x;x.x.

(4)转换成中文的形式。如:2008-2009九年级第6期《学生双语报》〔九年级(上)x〕B3“步步为营随堂练x”中第四部分“根据汉语意思及英语提示翻译下列句子”第1题的句子是:树木可以阻止风吹走泥土(stop¨¨x);第2题的句子是:大量肥沃的土地变成了沙漠(x);第3题的句子是:砍伐树木对人类有害(x);第5题的句子是:我看不到任何东西(not¨¨x)。而2008年6月第2版第2次印刷的九年级上册教材中x的句子是:x.x.x,x.Ican&#x;x.

上述事实,有《学生双语报》、仁爱版教材、当事人在原审期间签字的对比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仁爱研究所是涉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9本教材(七至九年级)的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教材享有著作权。双语报社出版的《学生双语报》系涉案《英语》教材的教辅类报纸,其在进度编排上与教材相对应。仁爱研究所根据学生循序渐进掌握英语知识的特点,从易到难设计《英语》教材中不同的话题,并在不同的话题中通过特定的句子让学生在相应的阶段掌握不同的知识点。因此,相应的句子出现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话题并非随心所欲的结果,而是经过了相应的选择。另外,仁爱研究所涉案《英语》教材的一些句子包含了特定的人名等信息。这些语句属于《英语》教材中重要的内容。双语报社主张仁爱研究所《英语》教材中的句子不属于独创性的表达、仁爱研究所对其不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学生双语报》中的“句里乾坤”、“语法运用”、“名师解惑”三个栏目旨在对教材中出现的知识点进行讲解说明,不可避免地重现了教材的内容,系适当引用。仁爱研究所及双语报社对此不持异议。但是,双语报社在其出版的《学生双语报》除“句里乾坤”、“语法运用”、“名师解惑”三个栏目外的其他栏目中,根据教材设计的进度,在相应的部分使用了《英语》教材的内容,侵犯了双语报社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双语报社关于其他栏目的内容亦属于合理使用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审法院根据学生双语报社及时代创普中心的侵权情节、程度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仁爱研究所主张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仁爱研究所和双语报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合计三万五千八百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七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学生双语报社负担二万三千元、北京时代创普教育科技发展中心负担五千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五百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二万九千二百元(已交纳),由学生双语报社负担四千三百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李轶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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