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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与刘某、慈溪市万里电器厂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12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建龙,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被告慈溪市万里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X村。

代表人顾某某,该厂负责人。

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与刘某、慈溪市万里电器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4元,减半收取为3792元,保全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6112元,由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吴宏

代理审判员周军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赵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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