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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徐州外事旅游有限公司等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红,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外事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萍,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X路管理处征稽科。

单位负责人武建军,科长。

委托代理人余庆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徐州市X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余庆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金钥匙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周某某因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8)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徐州外事旅游有限公司、徐州市X路管理处征稽科、江苏省徐州市X路管理处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外事旅游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向周某某支付现金9400元(已履行)。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周某某与徐州外事旅游有限公司、徐州市X路管理处征稽科、江苏省徐州市X路管理处、徐州市金钥匙旅行社了结本案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合计825元,由上诉人周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阚伟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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