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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47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8月7日被罗山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某某,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与女婿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双方在厮打中万某某致李××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某某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称李××原先有中耳炎,李××耳膜穿孔不一定是其所打造成的。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属因家庭矛盾引起的,被害方在案发的前因上也有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翁婿关系。2009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的两个女儿在李××家,因家庭琐事与李××之父李×贵发生争执。李××到万某某家将万某某喊去劝架后,双方在李×贵家门前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中万某某将李××左耳耳膜打成穿孔。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李××的伤属轻伤范围。

在本案审理中,被害人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万某整,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万某某2009年7月22日供述:今天下午2时许,我在家中,我女婿李××(万×琴的丈夫)到我家对我说:万×琴、万×婷正在他家与他爸李×贵吵嘴,让我过去劝劝。我就骑自行车过去了。当时我看见我的两个女儿正往回走,李×贵在后面撵着骂,我就对李×贵说这是你骂的吗,李×贵就骂我并伸手要打我,我就将他的手抓住,两人相互撕扯,后被人劝开。这时我就劝我的两个女儿走。李×贵还要和我打,并扯我的手臂,他用拳头照我的胸部打了一拳。这时我妻子项先霞过来了,也劝我的两个女儿回。李××也过来了,他上来就抓住万×琴的头发往地下按,万×婷就过去托架,李×贵就帮助李××打我的女儿,我妻子就过去托架。李××就放下万×琴,抓住我妻子的头发往地下碰,并骂我妻子。我就过去劝,李××就用拳头照我胸部打了我一拳,我照李××身上打了一拳(具体打在什么部位不清楚),李××就将我抱住往地下摔,我就与李××对摔,我们同时摔倒在地。当时我在上面,李××就用手扯我的生殖器,我就用手照李××的脸部打了两耳光子,后我就没打了。李××从地上起来后,捡了一块大石头要砸我,我将石头夺下来,并用拳头照李××身上打了一拳,将李××打到在沟内,后我们就没打了。

其2009年7月29日供述:我就抱着李××往地下摔,把李××摔倒在地,被李×刚将我劝开了。李××从地上起来后,捡了一块大石头要砸我,我将石头夺下来,并用拳头照李××头部打了一拳,当场将李××打倒在地。具体打在头部的什么部位记不清了。

其2009年8月7日供述:因为我将李××的左耳膜打穿孔了被逮捕的。

2、被害人李××2009年7月22日陈述:2009年7月22日14时,我刚出门准备去干活,我老婆和她妹回来进了屋,我也跟了进去,我老婆就找我要医疗本,我没有理她,就准备去干活,走到门口听见我老婆和她妹在与我爸发生吵架,我就去到我岳父家叫我岳父来劝架。我岳父就往我家去了。我向我老板请假后,回到家一看,我岳父、我老婆和她妹三人在与我父亲厮打,我就去托架,推他们三人走。我岳父就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按倒在地,旁边邻居把我岳父托开了。我起来看见我老婆坐在地上,我就上去把她拉起来。这时我岳母也来了,她二话没说就用她脚上的拖鞋朝我脸扇了两下,我就把她推开说:妈,你打我干什么,我一直在托架。我岳父过来朝我左边耳部打了一拳,把我打倒在我屋门口秧田的水沟里面。当时就我一个人受伤了。我老婆和她妹把我父亲身上抓破多处。我父亲用鞋朝我岳父背上打了一下。我岳母用她穿的拖鞋朝我左边脸部扇了两下,当时左边耳部没有异样。

其2009年7月27日陈述:我左耳部的伤是万某某打的。我岳母用拖鞋打我左脸打得不算重,而且我的耳朵无异常,我还和我岳母理论过,我两耳的听力正常。我岳父用拳头照我左耳部打了一拳,当场将我打倒在水沟里,并晕了过去,等我清醒后,我的左耳就听不见了,而且疼痛。

其2009年8月12日陈述:7月22日上午没有发生打架的事情。

3、证人李×贵2009年7月24日证言:7月22日上午,因为要医疗本的事,我、我儿和万×琴、万×婷发生过口角。下午2时许,万×琴、万×婷又来到我家,并质问我上午说的话。我就说:妈的,你这女子说的么话。她俩就说我说话不该带“闲话”。万×琴就拿小椅子、万×婷就拿锅盖往我身上砸,我就与她们对打。我儿就跑到他岳父家喊他岳父托架。万某某、项××就过来了。项先霞就用拖鞋打我儿头部,万某某用拳头照我儿耳部甩了一拳,并当场将我儿打倒在水沟里。

其2009年8月12日证言:7月22日上午没有打过李××。

4、证人李×刚2009年7月24日证言:我听见打架赶过去,看见万某某和李×贵在厮巴,李××和万×婷在拉躺在地上的万×琴。这时项先霞用脚上穿的拖鞋朝李××背部打了一下,李××说他在托架,没动手。李×贵和万某某、项××又厮巴起来,我和李××就去拉架,万某某就骂李××,并掐住李××的脖子把他按倒在地,朝他脸部打了一拳,当时眉毛下面就出了血。李××躺在地上和万某某厮巴,万某某又朝李××左边耳部打了一拳,李××当时就晕了过去。万某某看李××不动了,就喊他家的人一起走了。

5、证人项××2009年7月25日证言:我过去后,看见李×贵正在和我的两个女儿在厮巴,我就劝我的两个女儿回家,李××用拳头照万×琴身上打了一拳,将她打晕在地,李××又上前扯我的头发,并往地下按,用拳头打我的头,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我没有打李××。

6、证人万×琴2009年7月25日证言:7月22日上午,我在卫生院输水,下午我和万×婷一起回家要医疗本。李×贵看见我们就骂,并抓住我的头发打我,我婆婆和我妹就托架,李×贵就把我妹按倒在地。我和我婆婆又上来把李×贵拽开。后来我父亲来了,上来就对我和万×婷打了一巴掌说,闹什么闹,嫌死人的。李×贵还在骂,我父亲就说他不该骂。李×贵就打我父亲。这时“李毛”从屋里出来,就上来托架。“李毛”把李×贵托开后,李×贵把我按倒在地打我,万×婷就上来拉李×贵,可能还有别人。李×贵又把万×婷按在地上,我又去拉李×贵。李×贵把我和万×婷都甩到门口田地沟里。我从沟里起来后,李××上来就朝我头部打了几拳,我当时就晕了过去。等我醒过来,我就听到几个女的喊李××别打了。我起来看见我爸把李××抱住,李××挣脱开后,从地上捡块石头举起来,被我父亲抢下扔了,让我们回去,我们就往回走,李××在后面骂。我回头看见我父亲朝李××身上打了一拳,可能把李××打痛了,李××就站在那儿没动,我们就走了。我父亲阴部被李××拽的有伤,上身多处破皮,我妈、我、我妹身上也有伤。李×贵被我把他身上多处抓伤,李××有没有伤我不清楚。

7、证人吴××2009年7月26日证言:我过去后看见李×贵正和万×琴、万×婷厮巴。这时万某某过来了,万×琴就假装晕倒在地,万某某、万×婷一块和李×贵厮巴。万×琴醒来后,也过去厮巴李×贵。这时项××也过来了,她手中拿只布鞋上前就打李××的后背,李××就抱着项××说他没有打。万某某以为李××在打项××,就上前朝李××脸部打了一拳,并将李××按倒在地,掐李××的脖子,后被人劝开了,李××起来后说他没打,怎么打他。万某某听见后又上前朝李××的耳部甩了一拳,当场将李××打倒在水沟了,后就没有打了。

8、证人李×莲2009年7月28日证言:7月22日下午2时许,我路过李××门口,发现李××衣服湿了,就问他咋搞的。他说他岳父、岳母来将他打了。他说项××照他脸部打了二耳光子,万某某照他耳部打了一拳,他的耳朵被他岳父打闷了。

9、证人万×婷2009年7月28日证言:7月22日13时许,我和万×琴去她家拿医疗本。因为她家有条狗,我就没进去,万×琴自己进去的。后来我听见李×贵在骂,我就进去了,看见李×贵拽住万×琴的头发,把她往地下按,用拳头打她的背。我就劝并托架,李×贵就又把我的头发拽住,李×贵的老婆把李×贵拉开,我就拽住万×琴往回跑,刚跑到门口,李×贵又把万×琴拽住,用拳头打她。我和李×贵的老婆又上去托架,李×贵又拽住我的头发往地上碰。这时旁边的邻居来托架,把李×贵托开了。我从地上起来,看到李××的三嫂“小莲”推我和我姐走。我就拉着我姐往回走,李×贵在后面追,并骂人,我姐回骂。后来我爸来了,两人口角,我爸让我和我姐回,并打了我们各一巴掌。李×贵又想冲上来打,被我爸挡住。李×贵朝我爸胸部打了一拳,他俩就互相厮巴。这时我妈来了。我妈让我们回去,并打了我一巴掌。这时李×贵又拽住万×琴的头发,李××把我爸拽住让他回。我就上去掰李×贵的手,旁边也有好多人托架,把李×贵托开了。李××上来朝万×琴肩膀上打了一拳让她走,李××又过来推我一下。我回头看见我爸和李×贵在厮巴,万×琴在旁边托,李××用拳头捅万×琴让她回,李×贵朝万×琴踢一脚,万×琴就晕过去了。我就喊把我姐送医院去。我妈就让李××把我姐送到医院去,李××拽住我妈的头发,把我妈的头往他腿包处磕。万×琴被李×贵抓住头发。我上去掰李×贵的手,李×贵朝我踢了一脚,我倒在田里,李×贵也倒在田里。我起来后就没打了。

10、李××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李××外伤属轻伤范围。

11、罗山县公安局竹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在卷。

12、万某某户籍证明在卷。

另外,被害人李××与被告人万某某亲属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领条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因家庭琐事纠纷,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辩称,被害人原先有中耳炎疾病,其耳膜穿孔不一定是其所打造成的,但无相应证据证实,故对其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的伤是在双方相互厮打过程中,由被告人所致,不属于正当防卫,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属因家庭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是翁婿关系,伤害事实是被害人喊被告人去劝架后双方发生厮打造成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09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蔡某

审判员张学军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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