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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破坏监管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某某,男,22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2005年11月16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12月9日交付某阳市监狱执行,2010年1月20日刑满。

罪犯郭某甲,男,39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2007年7月12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8月28日交付某阳市监狱执行,2011年1月4日刑满。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罪犯李某某、郭某甲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安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文出庭支持公诉,罪犯李某某、郭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4日中午,安阳市监狱十监区罪犯张现中在狱内违规,被监狱纠察队员罪犯李某某发现并上前制止,张某不服从,快速往十监区生产车间跑,被生产区执勤队员罪犯孙某叫住,他和李某某一起将张某拉进监管队办公室。进屋后,三人扭打在一起。随后赶来的纠察组组长罪犯郭某甲、纠察组成员罪犯郭某乙、赵某合力将张现中摔倒在地,张某倒地后,郭某甲用警棍殴打张现中,李某某用力朝张现中的左胸处跺了几脚。致张某左胸6、7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提供了罪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书、张现中、李某某、郭某甲的监狱档案资料等证据。认为罪犯李某某、郭某甲身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聚众殴打其他被监管人,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罪犯李某某辩称:被害人张现中先打我时我才打他,我是在维护监管秩序,不构成犯罪。

罪犯郭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辩称:罪犯郭某甲没有殴打被害人张现中,是在维护监管秩序,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中午,安阳市监狱十监区罪犯张某在狱内单独行动违规,被监狱纠察队员罪犯李某某发现并上前制止,二人发生纠纷。张某不服从,快速往十监区生产车间跑,李某某即大声喊人,正在生产区执勤的队员罪犯孙某赶到,并和李某某一起将张现中拉进监管队办公室。在办公室,张现中遭到李某某以及随后赶来的纠察组组长罪犯郭某甲等人的殴打。2009年8月11日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张现中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张某左第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罪犯李某某、郭某甲、孙某宾、郭某卫、赵某朝与被害人张现中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罪犯李某某供述2009年3月4日中午巡岗时发现张某一个人单独行动即上前制止,张不听并打其一拳,这种情况应该在原地站着等干部过来处理,但被打后想报复张某,就和孙某把他带到办公室,在办公室他和张某发生了殴打,后被孙某以及随后赶到的郭某甲、郭某乙、赵某进来拦开了。其用脚跺张某左肩部几脚。

2、罪犯郭某甲供述3月4日中午听到办公室里有吵闹声,他和郭某乙、赵某进去,把张某和李某某、孙某他们拦开了,李某某上前蹬张某好几脚。

3、被害人张某陈述2009年3月4日中午因到监区门口拿一条烟,被纠察队员李某某发现就让他弯腰头顶着墙,他不听并和李某某发生了纠纷,被孙某和李某某强行拖到办公室,在办公室里李某某、孙某、郭某乙把他前胸顶着沙发角按倒,赵某按住头,郭某甲用警棒在他的后腰左面打了40棒左右,被打晕了,醒来后又被郭某甲打几巴掌。后来检察院来调查这事时,孙某来找他让写个证明说没打。

4、证人孙某证言证实3月4日12点左右见张某和李某某发生争吵,就一齐把张某叫到办公室。进门李某某就从后面推了张,二人发生打架。他和随后进来的郭某甲、赵某、郭某乙就制止张某。张犯倒地这么多人按着他,李某某用脚跺了他几脚。

5、证人郭某乙证言证实3月4日中午在办公室,见张某抱着孙某、李某某的脖子,他和郭某甲、赵某拦开了。

6、证人赵某证言证实3月4日中午在监管室办公室门口,见李某某纠规时张某打他一拳,孙某和李某某把张现中叫到办公室,他们发生了殴打,自己和郭某乙、郭某甲拉开他们。李某某上去用脚照张的肚子上跺了几脚。

7、证人耿某证实张现中躺在就诊床上脸色很难看,付某说张因单独行动和纠察发生冲突,可能被纠察打了。

8、证人申某证实其看到张某在办公室南墙根,脸色很难看,说头晕,就电话通知了队长耿某。

9、证人付某证实进办公室后见张某在地上坐着,他说纠察组打他,还让他面壁,他很难受。

10、证人杨某、郭某丙证实把张某从医疗室扶回监舍的经过。

11、证人吕某、周某证实给张某检查伤情时他不让检查,一直喊骂说纠察队的人打他了,要找监狱领导反映情况。

12、证人欧阳某证明:张某没有与本监区罪犯发生过争执和打架斗殴事件。

13、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豫唯实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X号伤情鉴定书证实张某左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14、河南省安阳市监狱出具的李某某、郭某甲的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李某某刑期至2010年1月20日止;郭某甲刑期至2011年1月4日止。张现中系服刑罪犯。

15、罪犯李某某、郭某甲、孙某、郭某乙、赵某与被害人张某的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证实五人共赔偿x元。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认定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罪犯李某某当庭供述进屋后张某用手从后面卡着其脖子俩人面朝前(北),孙某就朝后边拧着张现中的胳膊面朝南,郭某甲等三人进来把张某拉开,郭某甲跌到西边门口了,张某摔到南边了,孙某也跌倒了。罪犯郭某甲当庭供述进屋见张某左手胳膊朝下掐着李某某的脖子二人面朝南,张某右手胳膊同时朝下掐着孙某的脖子面朝北,拉开他们时,其摔到东边窗口了,郭某乙摔到西边门口面朝东南了,张某摔到南边了。二人供述事实经过不符。

本院认为,李某某、郭某甲身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殴打其他被监管人,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罪犯李某某、郭某甲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应数罪并罚。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罪犯李某某辩称是在维护监管秩序、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以及罪犯郭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辩称郭某甲没有殴打被害人张现中、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被害人张某陈述李某某、郭某甲对其进行了殴打,服刑犯吕某、周某等证言证实给张某治疗当时张某就说李某某、郭某甲打他了等证据证实事实不符,且罪犯李某某、郭某甲二人供述与张某发生纠纷的情节相互矛盾、不能吻合,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为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郭某甲均其主要作用为主犯。为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加原犯抢劫罪被判余刑十个月又十七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甲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加原犯抢劫罪被判余刑一年十个月又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于敏

代理审判员宁利霞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龙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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