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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东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10-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锡经终字第356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锡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澄东燃料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澄东公司),住所地江阴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仰某甲,澄东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焕润,无锡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建行),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代表人徐某某,无锡建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锡东,无锡正太律师事务律师。

原审被告无锡市金川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南开发区X路(锡华储运公司综合楼内),实际经营地址为无锡市X街X号-2、X号-3。

法定代表人仰某乙,金川公司经理。

上诉人澄东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8)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27日,无锡建行与金川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一份,约定:无锡建行签发给金川公司指定的无锡市迅达电工厂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额人民币100万元;签发日期为1996年12月27日,到期日期为1997年6月26日,如到期日之前金川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无锡建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澄东公司为该银行承兑协议中金川公司所应履行的义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协议签订后,无锡建行按约履行了义务。1997年6月26日,因金川公司在无锡建行的帐户上只有20万元保证金,不能按期支付承兑票款,无锡建行遂以借款借据的形式,贷给金川人民币80万元,该借款借据上载明:“借款原因及用途为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借款月利率为12‰,计划还款日期为1997年12月26日。”同日,无锡建行将80万元从金川公司的贷款帐户划至存款帐户,连同保证金20万元,付清了100万元承兑款。该借款借据也送达给了金川公司,并由金川公司盖章确认,交无锡建行入帐。嗣后,金川公司未能归还该借款及利息,澄东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无锡建行多次催讨无着,于1998年1月12日诉至原审法院。

以上事实由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特种转帐贷方传票、贷款借据、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无锡建行与金川公司订立的银行承兑协议,及澄东公司的担保均合法有效,无锡建行依照承兑协议将垫付的票款转为逾期贷款后,金川公司未能归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澄东公司未能按约履行担保义务,亦应承担民事责任。澄东公司提出票款已于1997年6月26日由无锡建行开具转帐传票归还,主债务结束,故担保责任应予免除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该院判决:一、金川公司归还无锡建行人民币8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1997年12月26日为欠息人民币(略).83元,并自1997年12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息随本清。以上款项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结。二、澄东公司对金川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略)元,由金川公司、澄东公司共同负担,并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建行。

澄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996年12月27日《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100万元票款确已于承兑汇票到期日足额交付,金川公司80万元票款的来源是无锡建行的贷款,而无锡建行并未因帐户不足支付票款就转入逾期贷款,原审判决以无锡建行与金川公司未签订借款协议为由,而否定先贷款,后支付票款的法律事实是错误的,且该案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无锡建行、金川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无锡建行与金川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及无锡建行与澄东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均成立有效,该承兑票款到期时,因金川公司在无锡建行的帐户上只有20万元保证金,不能付清承兑票款,无锡建行遂以借款借据的形式,贷给金川公司80万元,连同保证金20万元,付清了100万元承兑款。该借款借据也送达给了金川公司,并由金川公司盖章确认,交无锡建行入帐。金川公司与无锡建行就此80万元已形成了借款关系,因澄东公司对此80万元的借款行为未作保证,故澄东公司对金川公司80万元的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澄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8)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1998)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一审诉讼费(略)元,由金川公司负担;二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无锡建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建民

审判员赵建聪

审判员杨荣珍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蒋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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