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罗传华,信阳市平桥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陈某礼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传华、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二00八年正月二十相识,2008年3月20日(农历)登记结婚,原告是大龄初婚,被告则是第三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加之结婚仓促,婚姻基础极差。婚后,由于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吵嘴、打架。被告与家人也不能和睦相处,经常矛盾不断,二00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被告带着娘家二十多人,抢走被子、衣服等,并将原告父亲打伤,双方彻底闹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父亲领走了村X组分配给被告的征地补偿款,原告若满足被告的要求,被告便同意离婚,被告的要求是退还其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并分得婚后所建房屋中的两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原告是大龄初婚,被告是第三婚,二人婚后感情一般,没有共同子女。原、被告曾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未协商好,2009年2月19日下午,被告带着十几位娘家人,到原告处清理自己的东西,与原告父亲周某成发生争吵,后撕打,将原告父亲打伤,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08年年底,原、被告所在村X组因占地获得补偿款,被告分得的x元补偿款由原告父亲周某成领回。为了多获得占地补偿款,原告家于2008年8月(农历)在本村X组建了7间简易房,该房屋未获任何批准,亦未有任何手续。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吵闹,更因双方感情问题引起家庭纷争,造成原告父亲受伤,双方彻底闹翻;诉讼中,双方经调解和好不能,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的征地补偿款x元,现存原告父亲周某成处,该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8500元。对于原、被告家为多获占地补偿款而建的7间房屋,因建房目的不合法,又无任何相关手续,本院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x元,原告周某某、被告陈某某各分得8500元;被告陈某某的份额由原告周某某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代理审判员陈某礼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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