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被告任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李凤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同居生活,2005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同年11月生育长女,2008年3月生育次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打架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

被告任某某辩称,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女儿,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同年11月生育长女,2008年3月生育次女。因家庭琐事矛盾,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先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双方均应相互体谅、互相宽容。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凤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聂建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