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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荷塘区新塘坡村磨湾塘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大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徐某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荷塘区X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殷某某,组长。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荷塘区X村X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09年9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徐某负担250元,由被告株洲市荷塘区X村X村民小组负担277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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