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付某某、王某某与郑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都市阳光演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某,男,汉族,1960年生。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59年生。

被告郑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市台商投资区新港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都市阳光演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未来花园G座X单元X室。

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王某某诉被告郑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都市阳光演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都市阳光演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郑州市二七区,不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南省都市阳光演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未来花园G座X单元X室属郑州市金水区辖区,被告郑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亦不在二七区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建丽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