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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方丽,新蔡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方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新蔡某中医院院内,将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4250元。

二、2010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新蔡某中医院院内,将刘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嘉陵牌老年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760元。

三、201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楼前,将刘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3920元),后又窜至新蔡某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豪爵牌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690元)。

四、2010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将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劲隆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5780元)。

五、201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二人民医院外科304病房门口,将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4060元)。

六、2010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楼下,将蔡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益阳雄鹰两轮电动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1410元)。

七、201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中医院院内,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2110元)。

八、201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中医院院内,将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3910元)。

九、2010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将张某戊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森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1440元)。

十、201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将魏某己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2150元)。

十一、201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妇幼保健所院内,将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4490元)。

十二、201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楼下,将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轻骑两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1680元。)

十三、201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院内,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望江牌老年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3580元)。

十四、201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楼下,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2130元)。

十五、201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中医院院内,将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5960元)。

十六、201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楼下,将时某某文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新鸽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3090元)。

十七、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院内,将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打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102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辩解: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第三起的白色摩托车、第五起、第六起、第七起、第八起、第十二起、第十三起、第十六起、第十七起自己没有偷;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庭审中被告人黄某乙对清楚记得的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称其具有立功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新蔡某中医院院内,将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42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其和小周在新蔡某中医院偷了一辆红色弯梁的两轮摩托车。当天凌晨2点左右,其和小周到中医院,大门在锁着,小门在开着,在一楼大厅靠东边走廊头朝东停放一辆红色弯梁两轮摩托车。车轮和车把都没有锁。其让小周先到大门外等着,自己推着这辆车到大门口,小周从外面抬着前轮,自己在后面抬着后轮,把摩托车抬出去,小周从摩托车大灯下勾出线接好,然后蹬着火,他带着自己到瓦店,天已经亮了,在瓦店大桥边,我们商量卖车的时某,上次买摩托车的人从那经过,小周把车以500元卖了。

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2010年10月5日到新蔡某中医院看婆婆,10月6日凌晨1-2点多时,自己停放在住院部一楼大厅的红色建设雅马哈两轮摩托车被盗了,当时某没有上锁。

3、新蔡某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250元。

4、监控录像光盘一份:证实被告人黄某乙盗窃摩托车的经过。

5、书证:(1)新蔡某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证明:证实2010年7月22日凌晨,民警在新蔡某中医院蹲点守候时,黄某乙准备实施盗窃时某发现,后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2)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焦中辉(黄某乙所称同案犯“小周”)外逃;(3)新蔡某公安局提取证明:证实2010年10月18日到新蔡某中医院提取该院大门X年10月6日至10月8日监控录像后制作光盘保存;(4)本院(2007)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南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12月15日被刑满释放;(5)新蔡某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乙的身份。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盗窃曹某某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0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新蔡某中医院院内,将刘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嘉陵牌老年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7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监控录像拷贝光盘一份,被害人刘某丙陈述,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楼前,将刘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3920元),后又窜至新蔡某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豪爵牌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69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黄某乙供述:10月份一天夜晚,其和小周(焦中辉)到县南关医院外科楼前,当时某内楼西边停放一辆红色机动三轮车,没有上锁。小周上去把车头上的点火线接好,他开着,自己在车斗内,后把车放在县保险公司附近路南的小李某巷子里,后到北关医院哨哨看是否得势偷摩托车,在北关医院院内,路东空地上停放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当时某有锁车轮,小周在一边看着,自己去把摩托车推到医院路X巷子里。小周接的线头,然后把车蹬着,然后到小李某巷子里,他把三轮摩托车打着火骑到巷子口交给自己骑着,他骑着白色摩托车到瓦店,路上小周给上次买车的那人打电话,在瓦店西大桥上,那人说车有毛病,踏板车给200元,三轮车给300元,吃饭后每人分200元。

(2)同案犯靳秀亮供述:其知道黄某乙是小偷,想通过他买便宜的摩托车再转手卖给别人,从中赚点差价,自己就把手机号码给他了,让他以后有合适的车给自己联系。2010年10月14日早上五六点钟,黄某乙给其打电话,见黄某乙和一个高某男的在自己门口,他们旁边停了一辆白色的踏板摩托车和一辆红色的机动三轮车,黄某乙问要不要,两辆车最少1000元,自己同意了,当时某他900元,还欠100元,他们就走了。

2、被害人陈述

(1)刘某丁报案陈述:2010年10月13日晚,妻子做手术,把其家的红色福田五星三轮车停放在外科病房楼院内靠西墙头朝西放着,等到凌晨3点左右,下楼发现车被盗了。

(2)王某某报案陈述:自己在县第二人民医院(北关医院)收费室上班,10月13日夜晚11点多,自己的白色豪爵125踏板摩托车还在收费室北边的走道里,早上5点多发现车不见了。

3、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福田五星三轮车价值3290元,白色豪爵125踏板摩托车价值690元。

4、书证:(1)被盗车辆照片;(2)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3)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乙、靳秀亮辨认出与黄某乙共同盗窃后一块找靳秀亮卖车的人(焦中辉)。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该起犯罪事实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0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将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劲隆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57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早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盗车辆照片、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本院(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某、谷某某证言,被害人余某某陈述,新蔡某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二人民医院外科304病房门口,将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40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今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是在南关医院还是在北关医院记不清了,自己偷了一辆红色的机动三轮车,天一亮就推到本庄去卖,推到王某某家,当时某某某的老婆在家里,她开始不想要,自己给她要950元,她就要了。当时某550元,剩下的400元过了20多天才给。

2、证人证言

(1)王某证言:2010年收麦前的一天早饭时,黄某乙推去一辆红色的老年汽油三轮摩托车到弟弟王某某家,弟媳宋某某在家。黄某乙当时某1000元钱卖给自己抵账,但是自己嫌贵,黄某乙说900元抵账,想着不要车就啥也要不着,就把车留下了。黄某乙走后,宋某某说想要,宋某某分两次给其900元,把车买走了。

(2)宋某某证言:今年收麦前的一天吃早饭时,黄某乙推着一辆红色的望江三轮车到其家,黄某乙又把王某喊到其家,说车子算1000元卖给王某抵账,后来他们说到900元,黄某乙同意了,就把车子给王某了。黄某乙走后,其想要这辆车,就以900元把这辆车买下了。

3、被害人马某某报案陈述:2010年3月12日夜晚,其把自家的一辆红色望江机动三轮车停放在新蔡某第二人民医院(北关医院)外一科304病房门口停着,到凌晨2点多发现车还在,3点多时某被盗了。

4、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车价值4060元。

5、书证:(1)被盗车辆照片;(2)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3)本院(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该起犯罪事实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0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楼下,将蔡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益阳雄鹰两轮电动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14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今年收麦前的一天夜里,自己在县南关医院偷了一辆红色的两轮踏板电动车。第二天把该车卖给本庄的王某某了,记得王某某好像给自己120元钱。

2、证人王某某证言:今年收麦前的一天早上,黄某乙到其家问:要车吗当时某手中推一辆电动车,说要120元,自己就要了这辆车,当时某给黄某乙100元,后来黄某乙又找自己要20元。

3、被害人蔡某陈述:2010农历二月份的一天夜晚,儿媳妇在南关医院看病,骑的一辆上海豪爵红色益阳雄鹰踏板两轮电动车被盗了。

4、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车价值1410元。

5、书证:(1)被盗车辆照片;(2)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3)本院(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该起犯罪事实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中医院院内,经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21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今年收麦前的一天夜里,其在新蔡某中医院住院部一楼大厅偷了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第二天推给关津乡X村委的王某某了,卖多少钱记不清了。

2、证人王某某证言:2010年收麦前的一天,自己从外面回来,发现院子内有一辆红色老年三轮摩托车,是福田五星牌的,父亲说是花500元钱买黄某乙的,父亲现在不在家。

3、被害人李某某报案陈述:2010年5月14日夜晚开车带老婆及儿媳到新蔡某中医院,当时某摩托车停放在一楼大厅内,到凌晨1点多时,车还在,到早上5点多时某现车被盗了。车是红色的三轮摩托车,不带车篷,是五星牌的。

4、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车价值2110元。

5、书证:(1)被盗车辆照片;(2)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八、201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中医院院内,将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39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今年收麦前的一天夜里,在新蔡某中医院的新楼门口偷一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第二天把三轮车以600元卖给本庄的王某某了。

2、被害人朱某报案陈述:2010年6月2日上午家人在新蔡某中医院看病,夜晚自己把骑来的一辆红色嘉陵110型老年三轮摩托车头朝西停放在中医院新楼门口,凌晨3点左右起来发现车被盗了。

3、证人王某某证言:收麦前的一天下午,本庄的黄某乙敲其家门说:他有一辆三轮车问要不要,后以600元把这车买下了。是一辆红色带斗的三轮车摩托车,点火开关被撬坏了。

4、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车价值3910元。

5、书证:(1)被盗车辆照片;(2)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该起犯罪事实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九、2010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将张某戊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森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14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盗车辆照片、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本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丁证言,被害人张某戊陈述,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1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将魏某己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2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盗车辆照片、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本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东(王某金)证言,被害人魏某己陈述,新蔡某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1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妇幼保健所院内,将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44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称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盗车辆照片、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本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庚证言,被害人贾某某陈述,新蔡某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1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楼下,将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轻骑两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16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今年收麦后的一天夜里,其在南关医院外科病房楼前的院内偷了一辆红色踏板电动车。第二天天一亮就把电动车推到本庄张某庚家里了,因以前自己欠张某庚200元钱,准备把这车卖给张某庚抵账。当时某某庚不在家,他老婆给他电话联系后,说车要了,自己就把车放他家走了。

2、被害人朱某陈述:2010年6月29日晚,其妻在县南关医院外科病房楼做手术,当时某把车放在楼西边的墙边停着,上了车把锁,夜里11点多发现车还在,第二天5点多发现车被盗。被盗车辆是一辆红加黑色花纹的外壳,轻骑牌的两轮电动车。

3、证人证言

(1)张某庚证言:2010年6-7月份的一天上午,本庄黄某乙骑了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到其家,当时某己不在家,老婆打电话说黄某乙来了,以前借的钱不想还了,现在用那辆车抵账,自己就同意他把车放家里了。

(2)李某某证言内容同张某庚证言一致。

4、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车价值1680元。

5、书证:(1)被盗车辆照片;(2)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该起犯罪事实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十三、201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院内,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望江牌老年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35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今年六月底、七月初的一天夜里,在南关医院偷一辆红色老年助力三轮摩托车。第二天把这辆车以1200元卖给本庄王某某的老婆王某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0年7月1日夜里12点多骑着三轮摩托车带着孙女到县南关医院看病,大概过了40分钟左右,出来发现摩托车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红色望江牌老年助力三轮摩托车。

3、证人证言

(1)王某某证言:那天晚上从外面干活回家,发现院内停一辆红色的老年三轮摩托车,就问妻子王某,王某说是花1220元买黄某乙的车,她自己想骑。

(2)王某证言:2010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黄某乙推着一辆望江牌红色老年三轮摩托车到家中问要车不,他开始要1500元,后来讲到1220元把这辆车买下了。

4、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车价值3580元。

5、书证:(1)被盗车辆照片;(2)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3)本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该起犯罪事实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201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楼下,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21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盗车辆照片、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黄某辛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新蔡某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五、201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中医院院内,将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59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盗车辆照片、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本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害人朱某陈述,新蔡某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六、201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楼下,将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新鸽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309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到县南关医院外科病房楼一楼大厅里偷了一辆蓝色的三轮摩托车,车比较大,第二天推到本庄王某某家里卖给王某某了,具体买多少钱记不清了。

2、被害人时某某陈述:因儿媳高某,2010年7月10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自己骑着蓝色新鸽牌三轮摩托车将儿媳送到县南关医院,当时某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外科病房楼一楼大厅里,没有上锁,就赶紧找医生去了,到凌晨1点多钟发现车被盗了。

3、证人王某某证言:今年年后黄某乙向其借300元钱一直没有归还,2010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黄某乙推着一辆蓝色新鸽的三轮摩托车到其家门口,问其要车不,后以1000元把车卖给自己,自己又给黄某乙拿700元现金,另外300元算是抵账了。

4、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车价值3090元。

5、书证:(1)被盗车辆照片;(2)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该起犯罪事实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十七、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新蔡某第一人民医院院内,将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10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给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具体时某记不清了,其在新蔡某南关医院偷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第二天以400元卖给本庄王某某的老婆高某某了。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0年7月份中旬的一天夜里,给家人看病,把自己的一辆黑色豪爵110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南关医院住院部一楼走道内,当时某有上大锁,到早上5点多发现车被盗了。

3、证人高某某证言:2010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本庄黄某乙推着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到其家中,问其要车不,黄某乙要400元,自己只给300元,黄某乙同意了,当时某他300元钱车买下了。过了几天黄某乙又到家中说他卖的摩托车是400元,自己又给黄某乙拿100元。

4、新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车价值1020元。

5、书证:(1)被盗车辆照片;(2)新蔡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3)本院(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该起犯罪事实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乙于2010年7月22日夜因盗窃被蹲点守候在新蔡某中医院的民警发现后,被带至新蔡某公安局刑警大队,当夜,被告人黄某乙带领办案民警到关津乡X村委王某王某超(已判刑)家中,将卖给王某超的一辆红色隆鑫150三轮摩托车追回,并将王某超抓获,后又将卖给黄某华的一辆红色宗申三轮摩托车追回。

2010年10月19日,罪犯谢强(已判刑)盗窃摩托车后向黄某乙销赃,黄某乙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黄某乙提供线索,于2010年11月30日在新蔡某印刷厂门口将谢强抓获。

上述事实,有新蔡某公安局办案民警王某、张某壬、刘某癸、魏某某等人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价值达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大肆在医院进行盗窃车辆,且其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依然进行盗窃犯罪,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被告人黄某乙在被抓获后,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及追回赃物,且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某乙系累犯、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主犯、具有立功情节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辩解: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第三起的白色摩托车、第五起、第六起、第七起、第八起、第十二起、第十三起、第十六起、第十七起自己没有偷,经查:被告人黄某乙在公安侦查阶段对这些犯罪事实均做了供述,且根据其供述,公安机关已将大部分赃物追退,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某、地点、车型与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乙辩解理由缺乏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胡鹏

审判员李某梅

审判员周国富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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