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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某,女,58岁,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56岁,汉族。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南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自1988年被告有外遇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外遇,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夏季经人介绍相识,1980年1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文杰,张文杰于2001年因车祸死亡,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文举,张文举现已结婚成家。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三十余年且婚后生育一双儿女,特别是在儿子去世后,更应该珍惜家庭生活的不易,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相互体贴。虽然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这也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也未向本院提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南洁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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