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东沙村邓布村民小组与被告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东沙村民委员会返还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原告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东沙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邹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孙纪军,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东沙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彭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许生,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东沙村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邓布组)与被告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东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沙村委会)返还财物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东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布组负责人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纪军和被告东沙村委会负责人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许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布组诉称,1983年,东沙村X路时,原告拿出0.8亩土地,采取下拨方式在刘家组做路基。2008年8月,碧桂园投资开发征收了包括原告0.8亩土地在内的该道路,征收时按x元/亩价格征收,原告0.8亩土地的征收补偿费为x元。被告接受了该补偿款,认为要归被告所有,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遭拒绝。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征地补偿款x元。

被告东沙村委会辩称,东沙村X路已连续管理使用了24年,并经过第二轮土地延包活动,该道路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无权主张。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征地补偿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3年,本市X街道办事处东沙村X村集体道路,所占用土地分摊到该村包括原告邓布组在内的各村X组,采取由分摊土地的村X组将其分摊土地划出到相邻的村X组,相邻的村X组再依次划出土地到该道路X村X组。该道路修成后,一直由被告东沙村委会管理和组织维修。2008年8月,本市碧桂园建设项目开发,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征收了包括东沙村X路在内土地,东沙村X路、学校、花炮厂、河堤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共277万余元,被告从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领取了该补偿款后,按该村人平1400元分配到该村X村民小组,原告东沙组共242人分得x元。原告认为所征收道路中有0.8亩土地属原告所有,其该补偿款应分配给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现金收付凭单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是从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领取土地征收补偿费,并非从原告邓布组取得,且被告已将所取得的包括其所修道路在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村X组,因此,被告并未侵占原告财产,无返还财产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或再给付原告修路划出土地补偿款,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东沙村X村民小组要求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东沙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东沙村X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东圣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