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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天明广告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郑州广胜广告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新天明广告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法务部专员,住(略)。

被告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

第三人郑州广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女。

原告河南新天明广告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郑州广胜广告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新天明广告信息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第三人于2004年11月12日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委托原告在新郑机场迎宾大道西头第一座跨路广告牌发布户外广告,期限自2004年11月16日至2007年11月16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布了广告,截至合同终止,第三人欠原告x元广告发布费未付,因第三人对被告享有x元到期债权,第三人一直怠于行使该债权,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名称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实际名称“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符,被告对此提出异议,且被告拒不同意原告将所诉被告名称变更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的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新天明广告信息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茜

人民陪审员陈选生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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