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x诉貊x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洪波,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貊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欲晓,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x诉被告貊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立案受理。2009年7月17日向被告貊x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09年8月18日向原告王x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军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珊、刘红勤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波、被告貊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欲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19日在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子王xx。2004年在中侨绿城购房一套,总价款是x元,其中借款x元,贷款x元。2005年12月房屋交工后。借款x元进行简单装修居住至今。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日积月累,矛盾日益加深,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无奈,于2007年7月从所购房屋中搬出,至今已经有一年之久。因原、被告之间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2、原、被告婚生子王雨豪由原告抚养。3、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貊x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1、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被告在此方面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写的诉状中,说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原告自己所说,被告没有过错。不是造成的根本原因。3、双方有了孩子以后,被告是照顾孩子最多的,2008年7月原告多日不回家,给孩子造成了伤害,在这期间,被告无奈借钱照顾孩子。4、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借钱是不存在的。被告不清楚这件事情,房子是原、被告父母与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3月份认识,于2003年5月19日在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婚生子王xx,现年五岁半。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吵闹。原告以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而且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法院提出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确立婚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没有发生原则性的矛盾,没有因被告的过错使夫妻感情受到大的伤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保护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貊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刘红勤

人民陪审员:朱珊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燕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