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洪波,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貊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欲晓,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x诉被告貊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立案受理。2009年7月17日向被告貊x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09年8月18日向原告王x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军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珊、刘红勤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波、被告貊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欲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19日在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子王xx。2004年在中侨绿城购房一套,总价款是x元,其中借款x元,贷款x元。2005年12月房屋交工后。借款x元进行简单装修居住至今。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日积月累,矛盾日益加深,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无奈,于2007年7月从所购房屋中搬出,至今已经有一年之久。因原、被告之间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2、原、被告婚生子王雨豪由原告抚养。3、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貊x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1、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被告在此方面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写的诉状中,说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原告自己所说,被告没有过错。不是造成的根本原因。3、双方有了孩子以后,被告是照顾孩子最多的,2008年7月原告多日不回家,给孩子造成了伤害,在这期间,被告无奈借钱照顾孩子。4、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借钱是不存在的。被告不清楚这件事情,房子是原、被告父母与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3月份认识,于2003年5月19日在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婚生子王xx,现年五岁半。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吵闹。原告以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而且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法院提出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确立婚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没有发生原则性的矛盾,没有因被告的过错使夫妻感情受到大的伤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保护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貊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军智
人民陪审员:刘红勤
人民陪审员:朱珊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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