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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王某某涉黑、扰乱社会秩序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丁某某,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丁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4月份,时任新华区X镇X村委会主任陶XX(已判刑)依仗其经济实力,以贿赂村民拉拢选票的不正当方式,通过竞选担任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主任职务。陶XX利用其担任村主任的政治背景和社会影响,以家庭关系为纽带,网罗其妻子梅XX(已判刑)及马XX(已判刑)、马XX(在逃)、马XX(已判刑)、马XX(已判刑)、朱XX(已判刑)、马XX(在逃)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控制了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以及周边地区公私煤矿、建筑工程的地材进购权,并以地材价格给料不足及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迫使对方向余沟村缴纳工程总预算10%-15%的管理费,达到了聚敛钱财的目的。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陶XX为组织领导者,以梅XX、马XX、马XX(在逃)、马XX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人王某某、吴某某、马XX(在逃)马XX、朱XX、陶XX(在逃)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0余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1、2008年4月4日上午8时许,陶XX为达到无偿使用平煤六矿洗煤厂废渣的目的,指使新华区X镇X村民几十人围攻冲击平煤六矿办公大楼,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梅XX、马XX、马XX、马XX、马XX、朱XX、马XX等人积极参与,持续时间长达4个小时。平煤六矿保卫科多名工作人员在该次围攻中受伤,严重扰乱了平煤六矿的正常办公秩序。

2、2008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因新华区X镇X村民在围攻冲击平煤六矿过程中受伤,陶XX为了让平煤六矿赔偿受伤人员医疗费,并达到无偿使用平煤六矿洗煤厂废渣的目的,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及马XX、马XX、马XX、马XX、朱XX、马XX、陶XX等人带着余沟村村民一百多人分乘十几辆农用小托,聚众围攻平煤集团南大门,持续时间长达4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平煤集团的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供述、证人陶XX、马XX、马XX、马XX、朱XX、陶XX、马XX、苗XX、彭XX、郑XX、马XX、刘XX、石XX、马XX、朱XX、刘XX、梁XX、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余沟村委会2008年3月18日会议记录、城北公安分局接处警登记表、平煤六矿关于余沟村民围堵办公大楼的情况说明、平煤集团关于余沟村民无理闹访的情况说明、(2009)平刑终字第X号判决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当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分别辩称: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打、砸、抢和欺压群众。但对新华区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我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无异议。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委托的辩护人分别辩称: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没有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的行为,如余沟村委有违法之处,也应以村主要负责人承担,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该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二辩护人另辩称,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无异议,但吴、王某被告人在犯此罪中对已判决的犯罪分子也应有区别,要求对吴某某、王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4月份,新华区X镇X村委会主任陶XX(已判刑)依仗其经济实力,以贿赂村民拉拢选票的不正当方式,通过竞选担任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主任职务。陶XX利用其担任村主任的政治背景和社会影响,以家庭关系为纽带,网罗其妻子梅XX(已判刑)及马XX(已判刑)、马XX(在逃)、马XX(已判刑)、马XX(已判刑)、朱XX(已判刑)、马XX(在逃)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控制了平顶山市新华区X村以及周边地区公私煤矿、建筑工程的地材进购权,并以地材价格给料不足及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迫使对方向余沟村缴纳工程总预算10%-15%的管理费,达到了聚敛钱财的目的。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陶XX为组织领导者,以梅XX、马XX、马XX(在逃)、马XX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马XX(在逃)马XX、朱XX、陶XX(在逃)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0余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1、2008年4月4日上午8时许,陶XX为达到无偿使用平煤六矿洗煤厂废渣的目的,指使新华区X镇X村民几十人围攻冲击平煤六矿办公大楼,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梅XX、马XX、马XX、马XX、马XX、朱XX、马XX等人积极参与,持续时间长达4个小时。平煤六矿保卫科多名工作人员在该次围攻中受伤,严重扰乱了平煤六矿的正常办公秩序。

2、2008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因新华区X镇X村民在围攻冲击平煤六矿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的母亲李某梅和李某等人受伤,陶XX为了让平煤六矿赔偿受伤人员医疗费,并达到无偿使用平煤六矿洗煤厂废渣的目的,指使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及马XX、马XX、马XX、马XX、朱XX、马XX、陶XX等人带着余沟村村民一百多人分乘十几辆农用小托,聚众围攻平煤集团南大门,持续时间长达4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平煤集团的正常办公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是余沟村的党支部委员。2008年年初,村里准备办一个砖厂,想用平煤六矿的废渣做原料。2008年3、4月份的时候,陶XX与平煤六矿协商了几次,都没有说成。一天下午,陶XX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说了这件事。第二天上午一大早,陶XX在村委会给我说,村里群众都到六矿去了,让我去招呼着别出什么事。我到六矿后大约四十多分钟,村民集体往办公大楼里冲,矿上的民警往外推,在激烈的冲突中,有两个村民受伤了,我跟着伤员去了平煤总医院,后来矿上的情况如何发展我就不清楚了。

大概过了五、六天时间,陶XX给我打电话说,村上的人去平煤集团了,说村民受伤的医疗费及六矿的废渣问题,让我第二天早上一起去平煤集团。我说到那之后怎么说,陶XX说你只管跟着去就行,那里有人。我们去了一百多人,分乘十几辆小托,我们在大门口围了三、四个小时,也不知都怎么说的,后来就散了。

2、被告人吴某某供述:我是余沟村X组长。2008年4月村里围攻平煤六矿,我母亲被打了。过了几天,村X组织一百多村民分乘十几辆小托去平煤集团闹事,我也去了。我作为代表与平煤集团谈判,说的是群众受伤的事情,有城北分局调查处理,六矿的废渣由平煤六矿协调镇政府处理,然后群众就回村了。围堵平煤六矿和平煤集团是谁组织的我不清楚,可能是群众自发的,这两次围堵没有人给群众发钱。

3、证人陶XX证实:证实自己于2005年6月份担任焦店镇X村长,王某某是村委会成员之一

4、证人马XX证实:证实2008年8月份陶XX组织余沟村干部群众围堵平煤六矿,余沟村老百姓参加围堵告状,有时候发钱,有时候不发钱。

5、证人马XX证实:证实陶XX经常组织余沟村干部群众向村周边施工单位强行索取施工管理费,其本人参与四次。

6、证人马XX证实:证实陶XX经常组织余沟村干部群众向村周边施工单位强行索取施工管理费,其本人参与三次。另证实陶XX组织余沟村民围攻平煤六矿,吴某某的母亲受伤;几天后陶XX组织余沟村民围攻平煤集团,王某某、吴某某都去了,吴某某代表村民与平煤集团谈判。

7、证人朱XX证实:证实陶XX让朱XX、马XX为陶XX与故意伤害罪作伪证;证实陶XX经常组织余沟村民向周边施工单位强行收取管理费;证实陶XX组织余沟村民围攻平煤六矿办公楼和平煤集团办公大楼,吴某某在围攻平煤机关时代表余沟村与平煤集团谈判。

8、证人陶XX证言:证实陶XX通过行贿当选村主任后侵占村集体财产,并私自任命王某某等人为村委会成员,组织村民向周边施工单位勒索管理费,组织群众上访告状等。

9、证人马XX证言:证实陶XX组织村民四处上访告状、围攻企业、政府机关,村里给参加的村民每天20元报酬。

10、证人苗XX、彭XX、郑XX、马XX、刘XX、石XX、马XX、朱XX、刘XX分别证实:他多次鼓动群众围堵六矿企业大门、办公楼,陶XX多次组织群众无理上访,他们承诺每人给20元钱,我就去过六矿党委楼一次,是在2008年2-3月份一天上午,陶XX又组织人去围堵六矿党委楼,群众不知道为啥去的,反正他们一喊说发钱的,让去六矿党委楼,群众就去了,当我快到那儿的时候,有人回来了说打住人了,我也就回来了……2008年底,陶XX要求在六矿原煤厂平地,六矿不同意,后我来陶XX召集村组长,让组长找村里老头、老太太到六矿原煤厂堵大门,最后六矿没办法,只好答应了陶XX的要求……他们在村里打了吴某平,很多人看不过去,还有陶XX为了六矿洗煤渣,让他老婆梅淑霞领我们村的群众去六矿办公楼,后来发生冲突以后,陶XX指示他老婆梅淑霞带领群众到矿务局告状,梅淑霞指控把楼堵死,根本无法进去,在六矿造成了严重影响……2006年3-4月份,也不知道是原因,村X组织通知去新城区市政府告状,去一趟每人给20元钱……07年9-10月份一天,陶XX让群众堵新华区政府大门,当时每个生产队去了两个小拖,一辆小拖拉有20人左右,陶建喜的老婆武XX找陶XX说事哩,陶XX,陶将武XX的鼻梁骨给打骨折了。

11、六矿保卫科谭XX证言:2008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8时许,矿上通知保卫科速到办公楼。我们赶过去后看到四、五十个人在党委楼台阶附近聚成一起骂矿领导,我们站在大门附近防止他们往里去。他们骂了大约5分钟,有一个泼辣的中年妇女说:找他们领导去。她一号召,村民就跟着往办公楼里冲,当时我们保卫科的人手挽手组成人墙,挡住不让他们往里面进,余沟村X村民喊着口号往楼里冲,他们冲了二、三次冲不进去,情绪就开始激动起来,开始用脚踢我们,用手往我们脸上打,还骂我们是小狗,骂我们领导是老狗。这时余沟村X村民越来越多,僵持了有两个小时,城北分局、龙山派出所来了不少同志,矿上的领导就和村民代表谈,要他们选几个村民代表和矿上谈。具体谈的什么我不知道。一直到中午12点村民才慢慢散去。我们保卫科的刘XX、张XX、梁XX都受伤了。

12、六矿保卫科刘XX证言:2008年的4、5月的一天早上7点45分左右,保卫科接到通知,说有村民围堵党委办公楼。我们过去后看到余沟村村民在那吵骂,说要我们洗煤厂的渣,要六矿用他们的铲车装煤,要找我们领导理论。保卫科副科长张宏军和信访办的张会民给村民谈,让他们不要在这里闹,一会儿矿领导接见他们。他们不听,就往楼里冲,我们保卫科的人看到这种情况就手挽手组成人墙,不让他们往里冲,闹事的村民冲了二、三次看冲不进去,就开始动手了,情绪比较激动,用手挖我们,拽我们的头发,有的老头腿踢不高,就踢到我们的裆部,当时我们也没有动手,任他们打踢,当时我的胳膊上被拧了很多伤,青一块紫一块,裤子上有很多脚印。这样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大约到十点多,城北分局来了十多个民警开始给他们做工作,让他们先回去,有什么事派代表和矿上领导谈,这时我看到余沟村的一个人,好像是村干部露面了,和城北分局的人在大门口谈,但村民们一直不走,到11点多村民才慢慢散去。当时来了有50人左右,都是老婆、老头和妇女,这些人应该是村X组织的,没有人指使他们也不会来,听说村民每来一个人发20元-50元的钱。我们保卫科的人都遭到村民的围攻了,比较严重的有谭XX、梁XX、张XX和我。听说余沟村村长陶XX比较黑,他们家在余沟村是大户,下面的舒心园就是他家开的。余沟村村民围堵六矿办公楼是无理取闹,影响我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3、六矿保卫科梁XX证实:证实内容与谭XX、刘XX证言基本相一致。

14、城北公安分局赵XX证言:2008年4月10日早上8点多,我接到城北分局电话后,带着城北治安大队的民警赶到平煤集团南大门。我赶到的时候,余沟村村民的十多辆拖拉机东西排成一条直线,紧贴平煤集团南大门,把通往平煤集团的路给拦断了,100多村民聚成一大堆,还拉了一条白布悬在平煤集团南大门上方,造成了车辆和行人无法通往平煤集团办公大楼。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在那里指手划脚,大声叫骂,旁边的村民叫他吴某某。平煤集团的职工开始上班了,余沟村X村民还推搡着不让进,我们的民警上前制止时,他们又推搡我们的民警,但吴某某带领的那帮村民都拦住不让职工们进来,有的职工都急得乱挠头,因为不能进大门,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好多职工都质问堵门的村民为什么不让进去上班,但村民继续堵着大门不让进,这时加上路边围观的群众一共好几百人堵在了矿工路上,造成了交通堵塞。余沟村围堵平煤集团南大门主要是想无偿使用六矿矸石山的渣用来制砖,他们已于2008年4月4日围攻冲击过六矿办公大楼,这期间使四名余沟村的年妇女受伤,余沟村要求六矿赔偿。由于当时余沟的人太多,我们分局领导一看影响较大,又立即调回在市警官培训中心培训的60多名民警到平煤集团南大门处置这件事。我们分局领导和平煤集团让他们派几个代表谈判,商量事情解决方案。吴某某等几个带头的和领导商量解决事情的方案,我让吴某某把平煤集团的大门让开,把白布放下来,那些村X路让职工进去上班了,这时已经堵大门将近三个小时。中午11点的时候,分局领导和平煤集团的领导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答应了他们的条件。吴某某他们几个从平煤集团出来后对堵大门的村民不知道说了什么话后,他们才坐着拖拉机离开。这件事影响了平煤集团的正常的上下班秩序,造成了上百群众的围观,使矿工路一度陷入瘫痪,也使平煤集团的声誉受到了影响。

15、平煤集团机关保卫科黄XX、张XX、杨XX亲笔证言:证实内容与赵XX基本一致。

16、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户籍证明。

另有余沟村委会2008年3月18日会议记录、城北分局接处警登记表、平煤六矿关于余沟村民围堵办公大楼的情况说明、平煤集团关于余沟村民无理闹访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2009)平刑终字第X号判决书。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辩称的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打、砸、抢和欺压群众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委托的辩护人分别辩称的,余沟村委会有违法之处,也应有该村主要负责人承担,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没有称霸一方,对二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不符合犯黑社会组织性质的主、客观要件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及两辩护人另辩称的对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无异议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来群岭

审判员姬富有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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