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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翠,女,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西乡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6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字(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13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西、周某建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指定,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周某为被告人吕某某辩护,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向到其家的同组村民马某某要旱烟叶茎,熬水治疗脚气。当日下午该吕某夫赵某德从马某某家带回了旱烟叶茎,晚上,赵某德说吕某某向别人要东西丢了他的人,对其打骂,吕某某上床睡觉后,赵某德舀了一瓢凉水强令其喝下(该吕某值月经期),又拿出一把斧头和布带放在吕某某枕头边,让吕某某选择自杀,并对吕某:“如果不自杀,明早我起来后用斧头把你砍死,然后杀了你娘家人”。吕某某听后便产生了杀人恶念。次日天快亮时吕某某用枕头边的斧头将熟睡中的赵某德砍死在家中。作案后,吕某某站在门前院坝叫来同组村民覃某某帮其报案。经法医鉴定:赵某德系锐器砍击全身数十处而死于极重度颅脑损伤。被告人吕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公诉人张海西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自己的权利遭到其丈夫侵害时,不能寻求正当、合法的救助途径,而是持斧头残忍地将其丈夫杀害,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吕某某系盲人,犯罪后能主动委托他人报案,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故意杀人罪及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文化,不懂法律,一气之下犯了终生难以弥补的罪行,深感后悔。由于自己双目失明,还有三个年幼孩子需要照料,请求从轻处罚,愿意自觉接受改造。

辩护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认为本案是由于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实施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发。被告人系盲人,又有自首行为,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的作案动机、认罪态度、个人经历、婚姻家庭状况及年幼孩子需要照料等因素,应酌情从轻。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罪责,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举下列证据:

(一)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吕某某、被害人赵某德的基本身份情况。吕某某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二)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西乡县X乡X村委会主任陈世波电话向堰口派出所报警。

(三)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与赵某德平时关系较好,经常在一起打牌,赵某德比较好面子。2006年6月28日,马某某去赵某德家找赵某德牵牛犁田,吕某某便向马某某要烟骨子治脚气。

(四)证人覃某某证言。证明其与赵某德两家居住较近,赵某德和吕某某经常吵架。2006年6月29日9时许,吕某某让覃某某把赵某德的姐姐赵某某叫来,覃某某问有啥事,吕某某说赵某德把斧头放在床上要杀她,天快亮时她拿上斧头把正在睡觉的赵某德杀了。

(五)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吕某某与赵某德经常为家务事吵架。2006年6月29日9时许,吕某某喊覃某某帮忙给报个案,开始不知道啥事,后来才知道。

(六)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吕某某和赵某德关系一般;赵某德体质稍差;吕某某双目失明,除农活外家务活都能干。2006年6月29日15时许,覃某某找到赵某某并转告了吕某某砍死赵某德的情况。

(七)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覃某某叫杨某某到赵某德家里,杨某某问吕某某为何把赵某德杀了,吕某某说赵某德经常打她,昨晚吵架后赵某德拿一斧头要杀吕某某。

(八)证人徐文龙(村支书)证言。证明2006年5月一天,村上检查工作时,吕某某反映赵某德嫌她是盲人,经常对其拳打脚踢。6月一天,徐文龙见到赵某德后对他说:“吕某某是个瞎子,你要好好照顾她”。

(九)证人刘文平(组长)证言。证明赵某德和吕某某关系不好,赵某德有点虐待吕某某。2006年6月29日15时许,覃某某说吕某某把赵某德杀了,吕某某让覃某某给村组干部讲一下,给派出所报个案,刘文平即电话报告陈世波。

(十)证人周某芳(吕某某之母)证言。证明赵某德和吕某某关系不好。吕某某和别人说话,赵某德就打骂吕某某;2005年7月,周某芳去赵某德家看吕某某,赵某德抓住周某芳衣领说:“你以后少来我家,我把你女子打了,大不了你们报案,我坐几年牢回来把你们全家都杀了。”2005年冬月一天,周某芳又去赵某德家看吕某某,吕某某带到赵某德家的女儿秀秀要随周某芳去,赵某德将秀秀抓起摔在地上,又把秀秀鼻子打出血,周某芳去拉时,赵某德抓住周某芳的头发脚踢拳打。因为赵某德嫌弃秀秀,周某芳把秀秀带去其家至今。

(十一)证人秀秀(吕某某之女,五岁)证言。证明赵某德不爱秀秀,打秀秀及其母吕某某,还打过其外婆周某芳。

(十二)证人赵某松(吕某某之子,三岁九个月)证言。证明赵某德晚上与吕某某吵架,吕某某用开山子(斧头)把赵某德挖死了,床上、地上有血,家里当时没有外人去。

(十三)石琴、田晓娥、吴在秀、刘桂荣、赵某萍证明。证明吕某某6月29日晚进监时正在月经期。

(十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证明现场形态、物品、痕迹、赵某德尸体及其被砍伤痕。

(十五)物证斧头及血衣、提取物证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现场提取带血的斧头一把、吕某某的秋衣及裤头各一件、赵某德和吕某某的血样。经检验,斧头、秋衣及吕某某小腿上的血是AB型人血,与赵某德的血型相同;吕某某裤头上的血是O型月经血,与吕某某的血型相同。

(十六)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赵某德的尸体经法医学检验,赵某德系他人用锐器砍击全身数十处而死于极重度颅脑损伤。

(十七)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供认2006年9月28日吕某某向同组农民马某某要烤烟杆治脚气,其夫赵某德去马某某家打完牌带回烤烟杆。傍晚,赵某德打骂吕某某,认为吕某某向别人要东西丢了他的人,吕某某正在月经期,赵某德逼吕某某喝一瓢凉水,吕某某睡下后,赵某德拿来斧头和布带放在吕某某的枕头边,让吕某某选择自杀,否则赵某德就将吕某某及其娘家人杀死。吕某某越想越气愤,睡到凌晨时起床摸到赵某德床前,推开睡在赵某德旁边的大儿子,然后又摸了赵某德的头,双手举起斧头朝赵某德头上猛砍一下,赵某德坐起,吕某某又在赵某德身上乱砍,赵某德滚到地上呻吟,吕某某继续乱砍直到赵某德死亡。天亮后吕某某叫来邻居覃某某说明了情况,让覃某某报告村干部给派出所报案。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人提举的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周某对各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证据的形成、取得证据的程序和方法都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经过举证、质证、辩论及被告人陈述后,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人吕某某早年被其男友(已执行死刑)挖去双眼,后又被他人拐骗到外地,其婚姻几经不幸。2001年与被害人赵某德结婚后,夫妻关系不睦,赵某德时常打骂吕某某。2006年9月28日,吕某某向到其家找赵某德的同组村民马某某要烤烟杆,准备熬水治疗脚气。当日下午,赵某德从马某某家带回了烤烟杆,晚上,赵某德指责吕某某向别人要东西丢了他的人,便对吕某某实施打骂,吕某某上床睡觉后,赵某德舀一瓢凉水强令其喝下(吕某某正值月经期),又拿出一把斧头和布带放在吕某某枕头边,让其选择自杀,并威逼吕某某:如果不自杀,将杀死吕某某及其娘家人。吕某某听后便产生了杀人恶念。次日凌晨,吕某某拿起枕头边的斧头摸到赵某德床前,又摸准熟睡中的赵某德头部,举斧猛砍,将赵某德砍死在家中。作案后,吕某某站在门前院坝叫来同组村民覃某某帮其报案。经法医学鉴定:赵某德系锐器砍击全身数十处而死于极重度颅脑损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其遭遇丈夫暴力和虐待时,未能寻求正当途径保护和解决,而是残忍地将其丈夫杀死,情节恶劣。但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系盲人,犯罪后能委托他人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

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蒙悟

代理审判员:曾超

人民陪审员:姚长德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雷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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