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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翠平,鹤壁市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保安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撤销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本院2009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亮,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裁决生效后10日内,由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为张某乙补缴1999年11月至2009年7月的养老保险费x.12元(其中单位应缴x.81元,个人应缴6170.31元)和滞纳金。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缴纳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得支付给张某乙,滞纳金以缴费当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数据为准,由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承担。二、裁决生效后10日内,由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乙7132元(双倍工资差额6732元、风险抵押金400元),并与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三、张某乙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保安公司申请称: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保安公司未给张某乙办理社会保险,张某乙应当寻求行政救济途径加以解决,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使其权利得以实现,而不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法律救济。因此,张某乙要求保安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该裁决。

张某乙辩称:保安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是保安公司未给张某乙办理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请求法院驳回保安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本案张某乙因订立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等方面与保安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张某乙的申请并无不当。保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撤销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鹤壁市保安服务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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