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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女,1963年12月6日出某。

委托代理人李利、徐某,河南志晖(略)事务所(略)。

被告谢某某,男,1958年2月28日出某。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利,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5日晚19时许,原告在位于郑州市国棉二厂X号楼X单元X层东户房屋内因被告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转卖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强行将原告从该房屋内拖出,并将原告的右前臂和头部打伤,致使原告住院治疗,产生相关医疗费用等。原告出某某,被告对原告的相关损失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起诉无法律依据。在争执事件发生过程中,是原告将被告咬伤,被告并未打伤原告,原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虚构伤情,无病求医,自行用药以编造损失,所有责任应由原告负责,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5日晚19时许,原告及其家人在郑州市国棉二厂X号楼X单元X层东户房屋内因房屋产权问题与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及其家人强行将原告从该房屋内拖拽出;在拖拽过程中致使原告的手臂及腿部擦伤,原告也将被告的手臂咬伤。该事件经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布厂街派出某进行处理,该派出某分别对原、被告作出某相互殴打对方而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受伤后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脑外伤综合症、头皮挫伤、右上肢软组织伤。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至2010年8月4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出某医嘱载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巩固治疗、必要时复诊。原告住院前后共产生医疗费5686.6元(含住院费5139.9元、住院前检查费546.7元)。

原告称其系郑州隆兴物流运输公司的临时工,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原告出某某,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起争诉。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因房屋产权问题发生争执,在拖拽过程中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对原告因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此次争执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引起自身损害的后果亦有一定的责任。鉴于上述情况,结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

原告主张医疗费5686.6元并提交相应的医疗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根据原告所受伤情,并参考医疗部门诊断意见及出某医嘱、实际住院时间等情形,本院酌定原告误工时间为30天;参照200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的标准,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误工费1210.8元,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结合原告实际伤情,本院酌定原告需一人护理为宜;护理时间以原告实际住院计算19天,护理费计算标准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每天5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护理费950元,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原告实际住院时间计算19天,按30元/日,共计57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根据原告的实际伤情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酌定营养费计算30天,按10元/日,共计300元,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根据其提交的交通发票面额及住院所需的必要陪护人员、原告住院时间、就医地点、次数等因素,本院酌定200元为宜。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因该项费用未实际发生,无法确定,原告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费用共计8917.4元,根据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5350.4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350.44元;

二、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61元,被告谢某某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某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健华

人民陪审员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徐某贵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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