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

被告贾某某,男。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冯某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至今没有偿还,其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9月16日,贾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冯某某现金肆万捌仟柒佰捌拾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支付。

以上有原告举证借条一张及庭审笔录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原告现主张被告清偿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某某向原告支付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某华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段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