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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甲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甲,又名窦某彩。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9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辩护人窦某乙,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甲、辩护人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延期补查二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窦某甲自2004年4月1日起担任梁庄乡卫生管理站副站长,对该乡辖区X村卫生所负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并在明知史楼村卫生所存在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超出一般的执业活动范围进行执业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该所没有提出整改意见或上报县卫生局处理,致使该所多年来一直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2008年12月11日该所执业助理医师谷令科为患者谷芝奎做食管癌手术时误伤动脉血管,造成谷芝奎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后果。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窦某甲、宣读了证人齐XX、谷XX、谷XX、康XX、王XX、刘XX、陈X、和XX、刘XX证言、史楼卫生所执业证、校验申请书、乡村医师执业证明、梁庄乡卫生管理站证明、史楼卫生所证明、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条文、卫生部文件、案发经过、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窦某甲对检察院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窦某甲不是本案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应是对史楼卫生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濮阳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而窦某甲仅是乡卫生管理站的副站长。史楼卫生所致谷芝奎失血性休史死亡与窦某职务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窦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审理查明:被告人窦某甲自2004年4月1日起担任濮阳县X乡卫生管理站副站长,全面负责卫生管理站的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接受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并承担相应指令性工作,负责辖区村卫生所医疗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所开展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其颁发有省政府签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证。2008年12月11日梁庄乡X村卫生所执业助理医师谷令科为梁庄乡X村谷XX(女,63岁)做食道癌手术时误伤动脉血管,致谷芝奎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后该卫生所赔偿谷芝奎家属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窦某甲供述:我们卫生管理站共有12人,站长是梁庄乡(略)的院长叫齐XX,我是副站长主持日常工作,我们的人员有具体分工。2008年主抓计划免疫的是李XX,主抓食品卫生监督的是郭XX。在2005年以后,实行新农合之前,谷XX卫生所的经营比较好,实行新农合之后,他那儿不能报销,老百姓都不去他那儿了,经营状况比以前差了很多。在2000年以前他的卫生所都做着大型手术,现在也一直在做,我知道他那儿做食道癌手术比较多。我不知道他是否有做食道癌手术的资格,按照规定我们卫生管理站应该对乡村医生执业范围进行监督管理,现在史楼村卫生所还没有执业医师,只有几个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是否有资格做食道癌这类手术我弄不清楚。因为县卫生局给谷XX的卫生所批有外科,对于他们的执业助理医师做外科手术是否超范围我平常都没有管过,他们平时哪一天做手术也不向我汇报,我只知道他们平时做着手术咧。他们平时做这种手术我没向县卫生局反映过,他们做食道癌手术我都是事后才知道。这次手术造成患者死亡的事我是事后才得知,谷XX后来才告诉我,他说他倒霉了,做手术做死了一个人,最后和患者家属私了赔给了他们一些钱。

2、证人齐XX证言:2004年11月,濮阳县卫生局下文任命我为(略)院长,县X乡(略)院长兼任乡卫生管理站站长。我们的工作职责是受濮阳县卫生局还是县防疫站委托对该辖区内的疾病防疫、食品监督管理、乡村医生管理、计划免疫、宣传教育进行监督管理。我们站不算我有编制的是四人,合同制和临时工有六人。卫生管理站日常工作由副站长豆青宽(豆宪彩)具体负责,史楼村谷XX的卫生所比较大,该所没有执业医师,可能有四个执业助理医师,该所一直做着像食道癌这类的外科手术,他们多年来一直做着各类外科手术,我认为食道癌是大手术,只有执业医师才能做这类大手术,所以我认为该所没有资格做,他们的执业助理医师应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有法律规定,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在乡镇医院执业助理医师可以独立开展一般的执业活动。食道癌这类手术是大手术,不属于一般的执业活动,外科一般执业活动是指创口清洗缝合等不需要住院的小手术。该所一直在做这种大型手术,我们卫生管理站是否进行监督管理我不知道,这块是由豆青宽具体负责的,他也没有向我汇报。对于这种情况应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纠正意见,豆青宽是主抓这一块业务的,他应该知道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活动范围。2008年12月11日,谷XX的卫生所做食道癌手术造成病人当场死亡的事我事后听说了。

3、证人谷XX证言:我是梁庄乡X村卫生室的法人代表,我们卫生室给群众做过食道癌手术。2008年底,我们卫生室给梁庄乡X村民谷XX(女,63岁)做手术时,造成了她的死亡。我们卫生室有资格做这类手术,是濮阳县卫生局向我们发的营业执照。我们和病人家属通过私了解决了这个事情,病人家属要求35万元的赔偿,最后我们赔了x元,梁庄乡卫生管理站知道我们平时做外科手术,谷芝奎是在手术台上死亡的,主要是我们在做手术时误伤大血管造成了大出血,是我们工作造成了失误。做手术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1日.

4、证人谷XX证言:我从1989年到梁庄乡X村卫生室工作,我是在2007年11月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我主要负责外科这一块。平时常做外科手术,基本上每月都做几十个。我只知道窦某彩是抓防疫的,经常去我们那儿。2008年12月11日中午,我主刀给谷XX(女,63岁)做过一例食道癌切除手术,没有成功造成了患者死亡,因为做手术时,患者的血管发生变异,误伤了大血管,造成患者当场死亡。

5、证人康XX证言:我是从1994年在史楼卫生室工作的,主要负责妇科。我是在2006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平时我们一直做着外科手术,这几年比原来做的少了。我不清楚梁庄乡卫生管理站是否知道我们做手术的事。我们卫生室的人都是执业助理医师,按照规定,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单独做手术,应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做手术。2008年12月11日,给患者谷XX做食道癌手术时,由谷令X主刀,参与人有我、王永X,我们仨个都是执业助理医师,还有器械护理王全X。由于患者血管变异,手术中割破了血管造成了大出血,患者休克死亡。通过中间人调解赔偿给患者家属9万多块钱。

6、证人王XX证言:我是从1999年到史楼卫生室工作的,我在2006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主要负责外科这一块,这几年来我们卫生室一直做着外科手术,乡卫生管理站也知道这事。我们卫生室最高的也就是执业助理医师,按照规定,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单独做外科手术,应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手术。2008年我们卫生室做过一例食道癌切除手术,由谷XX主刀,参与人有我、康XX、王XX。这次因为患者的血管和肿瘤粘连,在分离过程中将血管割破造成大出血患者当场死亡。我们做手术的设备基本上够了,主要是我们人员方面都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达不到做这类手术的条件。

7、证人刘XX证言:我是刘寨村村长,我村的谷XX在2008年12月11日在史楼村谷XX卫生所做食道癌手术时,割破了动脉血管死在了手术台上。后双方在大队参与了调解,谷XX卫生所赔偿给谷XX家x元。

8、证人刘XX证言:业务股对乡镇诊所主要负责发证,梁庄乡X村卫生所没有执业医师,只有三个执业助理医师,其他都是乡村医生。谷XX的卫生所是一个村卫生所,他的执业范围是针对乡村一般常见多发病的治疗,对于像食道癌、胃癌等这类手术,以他现有的人员和资质是不应该做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可以单独开展一般的治疗活动,对于做像食道癌、胃癌这类比较大的手术是不妥的。对于外科这一块一般理解为不需要住院的小手术,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分为县乡两级分别管理,具体管理是各乡的卫生管理站,卫生管理站通常是副站长主持工作负责这一块,县X乡村医生管理有两个部门,一个是业务股,对乡村医生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许可,另一个监督股对乡村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行为监督。该所一直做这类大手术我并不知道,这块由乡卫生管理站直接进行管理,他们没有向局里反映过这事。

9、证人陈X证言:我是在2007年11月任医疗卫生监督科科长,我们科主要对县直医疗单位、乡镇(略)和村级卫生所进行监督,对村级卫生所是否超科目执业、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医疗废弃物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我们对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过监督,不过村级卫生所大部分都是乡村医师,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人很少。2008年我们没去梁庄乡X村卫生所检查过,对他们的管理一般由梁庄乡卫生管理站直接管理,我们对村级卫生所的管理一般都是接群众举报或者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转过来的信件,我们才去检查,在全县有1700个医疗单位,我们人手、车辆不够,跑不过来。执业助理医师没有资格直接做食道癌这类大手术,他们可以在执业医师或者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我不知道这个卫生所一直在做着这类手术。我确实没去检查过,我是在今年3月份检查了一次,对他们下达了监督意见书。

10、证人和XX证言:监督股主要负责传达法律法规和关系协调,同时对持有执法证的监督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各乡镇的卫生管理站对乡村医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各乡镇的卫生站的站长和副站长是由县卫生局任命,站长一般是各乡镇(略)院长兼任,副站长主持平常的日常工作。我是在2008年12月接手的,从我接手后没去各村卫生室进行过执法检查,应由各乡卫生管理站负责日常监督的。我认为在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可以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像做食道癌这类的手术,执业助理医师应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我不清楚梁庄乡X村的谷XX卫生所由执业助理医师单独进行食道癌、胃癌等各类手术,这块由梁庄乡卫生管理站直接进行监督管理,他们没有向我们反映过。

11、史楼村卫生所执业登记证

12、谷XX等人医师执业相关证书

13、谷XX在该卫生所住院做手术的相关材料

14、赔偿协议

15、史楼村卫生所手术记录及登记情况

16、濮阳县卫生局证明

濮阳县卫生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属国家行政机关。

我县X乡(镇)(略)卫生管理站受卫生局委托,负责辖区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村级医疗机构管理等工作。院长兼卫管站站长,副站长主持日常工作。站长、副站长均系卫生局考察任命,无任命文。

17、梁庄乡卫生管理站证明

在院长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疾病控制、食品卫生监督、乡医管理等工作;

窦某甲,男,39岁,自2004年4月1日被县卫生局任命为梁庄乡卫管站副站长。

18、濮阳县卫生局业务股证明

19、史楼村卫生所证明

20、梁庄乡X村委会证明

21、窦某甲行政执法证

22、户籍证明

23、案发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本院采信的证据相矛盾,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人员,对所辖乡X村卫生所疏于监督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超范围行医,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窦某甲犯玩忽职守罪成立。被告人窦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窦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迎春

审判员: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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